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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 上報

追京華城行賄金流下午提訊朱亞虎 朱再提抗告高院受理

追京華城行賄金流下午提訊朱亞虎 朱再提抗告高院受理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弊案,查出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為取得容積率獎勵,編列4.3億公關費,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扮演白手套身分,台北地院日前二度裁定朱羈押禁見後,檢方今天(15日)下午提訊朱亞虎釐清行賄金流。

除此之外,朱亞虎因日前不服羈押提抗告,高等法院日前裁定撤銷發回,台北地院更裁後,朱亞虎仍被羈押禁見。朱昨天再度提抗告卷證已送達高院。高院表示,抗告案由法官審理中。

檢廉曾一度拘提朱亞虎到案,但當時朱否認行賄,訊後無保請回。

9月27日檢廉再搜索,又將朱約談到案,同時聲請羈押禁見。當時,北院認為,朱亞虎犯罪嫌疑重大,加上,多數家人均居住於國外且於國外置產,堪認被告具有潛逃國外生活之能力,加以本案罪責非輕,亦足認被告有潛逃國外規避罪責之強烈動機,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及有可能利用共犯共同牽涉本案之利害關係或自身對共犯或證人影響力,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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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亞虎10月9日首先提抗告,高院認為,朱亞虎涉犯《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疑重大,但是檢察官並未舉出有何具體事實足認被告朱亞虎有逃亡、滅證、串證之虞,且所犯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羈押原因要件。原審裁定就此部分遽為裁定,尚屬理由不備,朱亞虎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將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撤銷發回。

朱亞虎經法院訊問,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卷內相關資料等足稽,朱因涉犯貪汙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朱所坦承行賄金額及範圍,參酌卷證其他資料以及共犯或證人的陳述,尚屬有疑。朱亞虎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為保障朱亞虎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法院最後仍裁定朱亞虎羈押禁見。

對此結果,朱亞虎不服法官裁定,昨天再提抗告,高院表示,抗告案目前已由法官審理。(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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