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08 | 上報
百威食品遭重罰5400萬、即刻停業 漂白豬腸流入寧夏市場「利太肉店」
「百威食品公司」在屏東工廠被查出以工業用雙氧水漂白豬腸,事件曝光後引發社會譁然。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8日)宣布,已依法對該公司開罰5400萬元。由於該公司登記地在台北市,北市衛生局也於今晚勒令百威食品即刻停業。此外,衛生局進一步釐清產品流向,發現原先公布的寧夏市場陳先生實為「利太肉店」,該店自6月起向百威購買豬腸總量達674公斤,其中有440公斤流入「林記麻辣豆腐店」。由於店家未完整保存進貨單據,北市府已限期要求改正,否則將依法開罰。官方同時提醒民眾,若自今年6月起曾在利太肉店購買豬腸,應保留購買證明並留意身體狀況,以便日後求償。
食藥署指出,百威食品公司在屏東長期從事豬腸加工,卻違法使用工業級雙氧水(過氧化氫)進行漂白,且其登記地址位於台北市、倉儲設於新北市。由於違反食品安全規範,食藥署決定重罰5400萬元。北市衛生局也完成調查,認定該公司違法使用工業用化學品進行食品加工,今晚正式公告勒令停業。北市衛生局食藥科科長林冠蓁說明,百威食品除違法加工外,還存在未如實登錄食品業者資料、未投保產品責任險等問題。相關違法事證已送交衛福部食藥署共同研議後續處置。
關於黑心豬腸的流向,林冠蓁指出,北市府原公布的寧夏市場「陳先生」實際為「利太肉店」。該店自6月起向百威食品進貨豬腸共計674公斤,其中每月分批供貨「林記麻辣豆腐店」約100至120公斤,累計達440公斤,剩餘234公斤則販售給市場散客。
林冠蓁進一步說明,林記麻辣豆腐店已承認於6月至9月間共向利太肉店採購四次豬腸,但同樣未能提供完整進貨文件。北市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與第48條規定,要求業者保存原料及成品來源文件,並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善,將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利太肉店未能提供完整出貨紀錄,導致難以追查產品流向,北市衛生局已將相關資料移交店家登記所在地新北市政府進一步調查,必要時追究逃漏稅等疑慮。
北市衛生局也呼籲,民眾若於今年6月起曾在利太肉店(地址:台北市重慶北路二段97巷,營業時間每日凌晨0時至中午12時)購買豬腸,應妥善保存發票或交易證明。如出現身體不適,請就醫並保留診斷書與醫療費用收據,以利日後申訴或求償。如有消費爭議,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
為保障食安,北市衛生局已展開全市豬腸產品專案稽查與抽驗,針對餐廳、攤商及市場販售場所進行檢測。截至今日下午3時止,累計稽查64家次、抽驗14件豬腸樣品,結果均「未檢出」過氧化氫。
北市衛生局表示,未來將持續加強稽查,一旦發現違法使用化學添加物,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與第47條規定,視情節裁罰3萬元至300萬元;若涉及更嚴重違規,最高可依同法第15條及第44條處6萬元至2億元罰鍰,以維護消費者飲食安全。 (責任編輯:殷偵維)
食藥署指出,百威食品公司在屏東長期從事豬腸加工,卻違法使用工業級雙氧水(過氧化氫)進行漂白,且其登記地址位於台北市、倉儲設於新北市。由於違反食品安全規範,食藥署決定重罰5400萬元。北市衛生局也完成調查,認定該公司違法使用工業用化學品進行食品加工,今晚正式公告勒令停業。北市衛生局食藥科科長林冠蓁說明,百威食品除違法加工外,還存在未如實登錄食品業者資料、未投保產品責任險等問題。相關違法事證已送交衛福部食藥署共同研議後續處置。
關於黑心豬腸的流向,林冠蓁指出,北市府原公布的寧夏市場「陳先生」實際為「利太肉店」。該店自6月起向百威食品進貨豬腸共計674公斤,其中每月分批供貨「林記麻辣豆腐店」約100至120公斤,累計達440公斤,剩餘234公斤則販售給市場散客。
林冠蓁進一步說明,林記麻辣豆腐店已承認於6月至9月間共向利太肉店採購四次豬腸,但同樣未能提供完整進貨文件。北市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9條與第48條規定,要求業者保存原料及成品來源文件,並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善,將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利太肉店未能提供完整出貨紀錄,導致難以追查產品流向,北市衛生局已將相關資料移交店家登記所在地新北市政府進一步調查,必要時追究逃漏稅等疑慮。
北市衛生局也呼籲,民眾若於今年6月起曾在利太肉店(地址:台北市重慶北路二段97巷,營業時間每日凌晨0時至中午12時)購買豬腸,應妥善保存發票或交易證明。如出現身體不適,請就醫並保留診斷書與醫療費用收據,以利日後申訴或求償。如有消費爭議,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
為保障食安,北市衛生局已展開全市豬腸產品專案稽查與抽驗,針對餐廳、攤商及市場販售場所進行檢測。截至今日下午3時止,累計稽查64家次、抽驗14件豬腸樣品,結果均「未檢出」過氧化氫。
北市衛生局表示,未來將持續加強稽查,一旦發現違法使用化學添加物,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與第47條規定,視情節裁罰3萬元至300萬元;若涉及更嚴重違規,最高可依同法第15條及第44條處6萬元至2億元罰鍰,以維護消費者飲食安全。 (責任編輯:殷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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