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7 | 上報

打假球害命可判無期徒刑 「利誘」最高罰金3000萬元

中華職棒過去發生多起打假球事件,讓不少球迷大感失望,為防堵類似事件重演,立法院院會今天(17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以「利誘」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若因此致人於死,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會今年3月6日通過《運彩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的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依上述情況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營利或3人以上共同犯罪者,也與致重傷者同罪行。
另外,這次修法也刪除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未主動配合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等處以罰鍰的規定,將回歸依《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相關規定辦理。(責任編輯:王晨芝)
(延伸閱讀:運產條例三讀!防堵「組頭、球版」干擾賽事 最重關7年、罰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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