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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 報新聞

劉正富案再更二審宣判 劉正富無罪!

報新聞/記者蔡昀臻/台北報導



2004年8月20日凌晨,屏東萬金營區外,發生一起青少年鬥毆事件,包姓男子在混亂中遭人毆打受傷,數日後過世。原先被帶回警局的少年們在筆錄稱不知道動手的人是誰,八個月後,少年們卻在同一張指認照片按下自己的指紋,指認劉正富為本案行為人。本案有單一照片指認與證人接續指認的瑕疵,均違反當時的指認規範,也造成了不可回復的記憶污染。


接獲警方通知到案說明的劉正富,向承辦員警提供一張發票作為不在場之證明,但員警卻未將該發票妥善保存附卷,導致重要證物的遺失,2013年,劉正富遭判傷害致死罪確定,處九年有期徒刑,同一年7月劉正富含冤入獄。


本起案件歷經檢察總長三度提起非常上訴均未果,監察院也為本案提出調查報告,指出案件瑕疵。2018年高雄高分院裁定開始再審,並於2019年判決無罪,案件經最高法院撤銷後又於2021年改判有罪,2023年最高法院指出本案指認程序的五大疑點,且補強證據亦有疑義,應再調查,因而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經高雄高分院一整年的審理,法院傳訊證人,勘驗當年檢察官現場履勘影像,釐清疑點,於今日上午9點半宣判劉正富無罪,今日是世界人權日,感謝法院在這天再一次的無罪宣判,還給正富清白。



劉正富。(圖/台灣冤獄平反協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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