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到公司停車場猝逝!遭認定「不算工傷」家屬怒告 法院判決關鍵曝

[周刊王CTWANT] 大陸一名男子去年駕車到公司上班,然而他到達公司停車場後,車輛一直未熄火、車燈未關閉,人也一直未下車,直到當天晚上9時許,才被發現在車內死亡,排除他殺可能,不構成刑事案件。事後,公司向人社局申請認定張大為工亡,但後者不予認定。家屬不服,起訴到法院。法院近日做出判決。
《瀟湘晨報》報導,張大(化名)工作時間是上午8時至下午4時。每天6時30分,公司召開班前會議對職工進行安全警示教育,並安排當天的具體工作,6時20分許對到崗工人進行點名。公司的考勤打卡記錄顯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7日期間,張大上班打卡時間約在6時2分至6時8分之間。
2024年6月8日,張大駕車到公司上班。公司的監控影像顯示,張大當天凌晨5時57分許到達公司停車場後,車輛一直未熄火、車燈未關閉,人一直未下車。當天晚間9時許,張大被發現在車內死亡。經公安機關技術部門現場勘查、法醫檢查死者張大屍體,排除他殺可能,不構成刑事案件。
2024年6月12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請認定張大為工亡。2024年7月1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為張大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家屬不服,起訴到法院。
一審認為,張大的死亡時間雖然屬於日常上班的時間,死亡地點也在公司的廠區範圍內,但因其到達停車場後尚未下車,亦未步入工作崗位,其疾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應當視同工傷的情形,因此駁回家屬請求。
案經上訴,二審認定,張大到達停車場後尚未下車,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該停車場屬於張大的工作區域,該區域無法認定為「工作崗位」,因此人社局認為張大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不違反法律規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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