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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 中央社

政治檔案條例新制228上路 加速解密強化權益保障

228事件77周年,轉型正義推動再造里程碑,政治檔案條例新制修正今天正式施行。國發會表示,除擴大徵集81年11月6日之後檔案,也將加速解密、以及強化檔案當事人權益保障,原以國安或對外關係限制應用已解密的政治檔案即日起開放。

「政治檔案條例」於112年12月27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今天施行。為因應新制施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完成相關法規訂修及配套措施。

檔案局表示,「政治檔案條例」自108年施行4年多以來,多方徵集政治檔案,透過檔案整編、目錄開放、數位化與全文影像上網等措施,積極促進檔案開放應用。期間部分機關因其他法律規定或國家安全、對外關係考量,部分檔案未能解密或未全文開放,引起社會關注。

檔案局表示,威權統治不因宣告解嚴而一夕瓦解,考量案情延續性與關聯性,政治檔案徵集範圍,由原規定自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產生與228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或戒嚴體制相關檔案應持續徵集外,擴大徵集81年11月6日之後檔案。

此外,檔案局表示,刪除永久保密規定,明定屬國家機密的政治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僅限涉陸情報人員身分、國際或大陸地區情報工作部署解密有嚴重危害的3種例外情形之一,始得檢討延長。

檔案局指出,每次延長期限不得逾3年,且須逐次報送國安局陳報國安會同意;各機關應於條例施行6個月內完成解降密檢討,逾期視為解密。

檔案局表示,原以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限制應用的解密檔案,即日起開放應用;另對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的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增定不適用國家情報工作法的規定。

檔案局說明,已解密檔案自施行日起,除未屆70年及當事人未同意開放的個人隱私及私人文書外,全部開放應用。就涉及國家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檔案,由原暫不移轉修定為經分離機密部分後,以複製品併入原案卷先行移轉,擴大可應用範圍。

保障檔案當事人權益,檔案局表示,啟動主動通知機制,對檔案中載有受監控當事人的高度隱私,如家庭關係、伴侶關係、性別關係或私領域監譯紀錄等,增定檔案局應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具有優先近用權、附卷權及高度個人隱私紀錄拒絕開放權,並於通知6個月後,公告該人名索引及其檔案目錄。

檔案局說明,配合修法,已修訂「政治檔案清查整理及開放應用作業程序」,函知各機關遵循,並就新增的檔案當事人主動通知作業,設置專屬諮詢及服務窗口,預定於7月31日辦理首次通知。

檔案局指出,政治檔案典藏量目前約2.8公里,占國家檔案的10%;歷史記憶的完整公開是轉型正義工程的基礎,政治檔案蘊含過去威權體制時期相關紀錄,映照前人用生命譜寫自由民主的價值,是還原真相及促進社會和解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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