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6 | 中央社
江蘇農民幫忙私賣800元羊肉 被罰45萬上法院引議
中國地方政府在經濟疲弱波及稅收下,以罰單創造非稅收入引發民怨。官媒報導,江蘇鹽城1名農民去年賣羊肉獲利人民幣180元,卻被當地以未檢疫為由開罰10萬元案,農民因不服被罰而告上法院,引發官方創收及食品安全的熱議。
中共政法委機關報法治日報報導,全案24日下午在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提告的農民兼個體戶陳廣芳和被告的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均在法庭上進行陳述,但法官當下並未作出判決。而此案先前曾被下一級的鹽都區人民法院駁回。
根據報導,2023年11月21日,鹽城市大豐區市監局工作人員在城中菜市場,查獲陳廣芳攤位上擺放的1條羊體和6個羊頭,這些羊肉並沒有依規定進行檢疫並蓋章。由於陳某承認家中冰箱裡還有3條羊體,執法人員遂前往他的家中辦理扣押手續。
報導指出,陳某在3天後,遞交了住家當地村委會及市場管理辦公室蓋章的「情況說明」,內容是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額醫療支出,且家中生活困難,希望市場監管局從輕、從寬處理,並保證今後不再犯。
但今年1月18日,大豐區市監局仍向陳某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除沒收所有未賣出的羊肉外,並罰款人民幣13萬180元(約合新台幣58.4萬元)及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80元(約合新台幣808元,下同);2月23日,陳某販售的羊肉鑑定報告出爐,在獸藥、金屬殘留等方面檢驗合格。
報導指出,大豐區市監局經聽證及討論後,並未採信陳某的申辯,最後只將罰款將降為10萬元,其餘處罰未變。陳某不服裁罰,在5月6日向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控告大豐區市監局,理由是認定事實錯誤、過罰失當,且面臨「因罰致貧」,請求法院撤銷處罰。
但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程序合法」,因此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陳某對此不服,遂向上一級的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根據報導,大豐區市監局人員在出庭時表示,陳某從事相關經營20多年,明知或應知羊肉需檢驗檢疫方可銷售,且已售出的羊肉無法檢驗,危害後果無法消除;陳某則表示,他是受一名亟需用錢治療的癌症晚期患者所託,才幫忙宰羊賣肉,希望法庭考慮實際困難。
報導提到,經實地查訪,委託宰羊的是一民顧姓農民,已在訴訟期間逝世,他的弟弟顧德奎以手寫方式為陳某作證,證明是他找陳某幫忙,「哪知道被工商部門查處了,說是違法,我也對不起人家」。
根據報導,中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未依規檢疫的肉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者,併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但依「江蘇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不予行政處罰;而可從輕處罰的情節中,也包括違法行為輕微且社會危害性較小,以及殘疾或重大疾病致生活確有困難者。
對於這項訴訟,較多數中國網友對被罰款的張某表示同情,認為近幾年各地是「變著花樣」地罰老百姓,不顧老百姓生計;也有人以自己及親友騎車或開貨車被罰,說明地方政府有藉此創收之嫌;但部分網友則認為,食品安全不應妥協,不能因為人情就可忽略,否則吃出問題,陷入困境的人會比被開罰的人多。
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強16日在國務院專題學習上表示,要強化執法監督,關注罰沒收入異常成長、大量異地執法、大額頂格處罰等情況,審查核實相關執法行為,有問題的要及時糾正。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叢虎19日發表文章指出,行政執法應遵循「包容審慎原則」和「屬地管轄原則」。包容審慎原則是指,對於初犯或沒有主觀惡意且輕微的違法行為等,應採取包容審慎監管和柔性執法,如提醒、警告、建議等方式,做到教育和處罰相結合,而非直接罰款。
中共政法委機關報法治日報報導,全案24日下午在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提告的農民兼個體戶陳廣芳和被告的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均在法庭上進行陳述,但法官當下並未作出判決。而此案先前曾被下一級的鹽都區人民法院駁回。
根據報導,2023年11月21日,鹽城市大豐區市監局工作人員在城中菜市場,查獲陳廣芳攤位上擺放的1條羊體和6個羊頭,這些羊肉並沒有依規定進行檢疫並蓋章。由於陳某承認家中冰箱裡還有3條羊體,執法人員遂前往他的家中辦理扣押手續。
報導指出,陳某在3天後,遞交了住家當地村委會及市場管理辦公室蓋章的「情況說明」,內容是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額醫療支出,且家中生活困難,希望市場監管局從輕、從寬處理,並保證今後不再犯。
但今年1月18日,大豐區市監局仍向陳某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除沒收所有未賣出的羊肉外,並罰款人民幣13萬180元(約合新台幣58.4萬元)及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80元(約合新台幣808元,下同);2月23日,陳某販售的羊肉鑑定報告出爐,在獸藥、金屬殘留等方面檢驗合格。
報導指出,大豐區市監局經聽證及討論後,並未採信陳某的申辯,最後只將罰款將降為10萬元,其餘處罰未變。陳某不服裁罰,在5月6日向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控告大豐區市監局,理由是認定事實錯誤、過罰失當,且面臨「因罰致貧」,請求法院撤銷處罰。
但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程序合法」,因此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陳某對此不服,遂向上一級的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根據報導,大豐區市監局人員在出庭時表示,陳某從事相關經營20多年,明知或應知羊肉需檢驗檢疫方可銷售,且已售出的羊肉無法檢驗,危害後果無法消除;陳某則表示,他是受一名亟需用錢治療的癌症晚期患者所託,才幫忙宰羊賣肉,希望法庭考慮實際困難。
報導提到,經實地查訪,委託宰羊的是一民顧姓農民,已在訴訟期間逝世,他的弟弟顧德奎以手寫方式為陳某作證,證明是他找陳某幫忙,「哪知道被工商部門查處了,說是違法,我也對不起人家」。
根據報導,中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未依規檢疫的肉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者,併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但依「江蘇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不予行政處罰;而可從輕處罰的情節中,也包括違法行為輕微且社會危害性較小,以及殘疾或重大疾病致生活確有困難者。
對於這項訴訟,較多數中國網友對被罰款的張某表示同情,認為近幾年各地是「變著花樣」地罰老百姓,不顧老百姓生計;也有人以自己及親友騎車或開貨車被罰,說明地方政府有藉此創收之嫌;但部分網友則認為,食品安全不應妥協,不能因為人情就可忽略,否則吃出問題,陷入困境的人會比被開罰的人多。
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強16日在國務院專題學習上表示,要強化執法監督,關注罰沒收入異常成長、大量異地執法、大額頂格處罰等情況,審查核實相關執法行為,有問題的要及時糾正。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叢虎19日發表文章指出,行政執法應遵循「包容審慎原則」和「屬地管轄原則」。包容審慎原則是指,對於初犯或沒有主觀惡意且輕微的違法行為等,應採取包容審慎監管和柔性執法,如提醒、警告、建議等方式,做到教育和處罰相結合,而非直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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