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幼兒人身安全維護,台北市政府徹底檢討、持續努力改善
發稿單位:社會局
發稿日期:114年2月5日
聯絡人:新聞聯絡歐嘉竣
聯絡電話:0981-397-812
信義區幼兒園性侵害案件,社會局家防中心於111/7/7接獲警方通報,除當下進行減少重複陳述陪同偵訊,後續根據專業了解確認性侵害屬實,並提供被害人服務,112年新通報案件,所有案件均提供陪同偵訊、社工服務,並依被害人需求提供訴訟補助、急難補助與心理諮商等相關協助。
針對監察院指稱斷點等,補充說明如下:
一、社會局配合刑事偵查啟動及行政調查程序,並以被害人服務為優先
本案於接獲通報起即與教育局保持聯繫,教育局於111/7/7下午接獲校安通報,家防中心於傍晚接獲警察局通知,皆於接獲通知後隨即啟動後續動作。因家防中心接獲此案時,根據兒少保護案件通報分級評估,判斷為二級案件,社工應於30日內完成報告評估,再行以知會單通報教育局,不影響期間服務進行,家防中心於111/8/4送出「性侵害事件疑似行為人為學校服務人員通知教育主管機關知會單」給教育局,教育局亦接收,由教育局繼續進行行政調查。111/8/11家防中心之擴大會議,也有邀請教育局說明案件情形,並告知家防中心被害人服務情形,唯教育局表示因事證不足,將持續蒐證並與檢調配合。雖於調查當中,考量性侵害案件往往證據有限,但家防中心社工仍安排早鑑服務,依據被害人及其家長陳述證詞,評估成立「妨害性自主案件」,並持續服務與追蹤。
二、社會局主動召開跨局處會議,並依市府檢討成立跨局處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112/7/12教育局接獲幼兒園通報,園內1名男性教保員被警方以性侵害案件羈押。112/8/25由本府社會局、教育局兩位局長共同會商有關該幼兒園案件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等法規競合處理共識,達成行政程序應注意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之共識。112/8/26由社會局家防中心主辦家長說明會,市府團隊共同向家長說明司法流程、被害人及其家庭服務資源、教育局後續服務措施等,說明會重點如下,
(一) 說明性侵害案件司法流程:委由專業律師說明起訴、不起訴的後續法律程序、起訴後如何提附帶民事賠償的程序、法務部犯罪被害人補助等。
(二)說明被害人及其家庭服務資源:含性侵害被害人各項補助、主要照顧者替代性創傷衛教及相關服務措施。
(三)安排一家一社工:為提供家長個別化服務及適性資源媒合,安排每個家庭有1位主責社工。
為確保性侵害事件不漏接, 針對司法偵查不公開,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調查之困境,衛生福利部113年6月18日召開研商兒少法保護專章與他法規競合諮詢會議研議,針對性侵害案件,除家防中心提供被害人服務外,行政機關仍得評估裁罰,不受刑事調查拘束。市府亦召開精進會議,社會局、教育局、衛生局、警察局,家防中心研商訂定「幼兒(0-6歲)家外性侵害案件跨局處緊急應變小組啟動機制」,各局處接獲通報後,首長立即電話向市長及督導副市長報告,成立府級跨局處緊急應變小組進行聯防,聯手保護幼兒權益。
三、社會局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針對未通報教保人員開罰
本案4名未向社政責任通報且未依教育法規裁罰之教保人員,依照衛生福利部函釋:「…幼兒不當對待行為之案件通報、調查處理及裁罰業已納入幼照法及教保條例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社政機關無須再進行調查與裁罰。」,因涉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中央法規競合適用,社會局於113年10月4日召開專家學者會議,邀請律師、教授、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及法務局、教育局與會,經會商結論,兒少權法為幼照法第26條、教保條例第15條規定所稱之「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本案111年間幼兒園工作人員知悉有兒少權法第53條第1項各款情事仍應進行社政通報,無正當理由未通報者適用兒少權法第100條規定裁處,故已於113年10月22日裁處4名教保人員各6萬元最高額度罰鍰,前揭4名教保人員不服本府裁處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衛生福利部訴願已確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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