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4 | 中央社
強化與在地共榮 經部預告修正光電案場退縮距離2草案
綠能與在地共存共榮是能源轉型重要關鍵,經濟部今天預告修正光電案場與民宅退縮距離規定,以2公頃為分界管制,以減少光電案場影響周邊居民可能性;另規範補助型電協金應有50%使用於光電案場所在鄉鎮村里,讓回饋金實質協助地方發展。
經濟部能源署透過新聞稿說明,民眾關心鄰近聚落地面型案場靠近民宅議題,因此修正「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循內政部非都管制規則,要求光電離建地應有一定適宜距離,以2公頃為分界管制,減少對周邊居民影響。
修正內容包括案場面積2公頃以上者,其設施應距離該區域邊界20公尺以上,或距離15公尺以上、但需設高度1.5公尺以上綠籬;若未達2公頃者,其案場則應距離該區域邊界5公尺以上等相關規定。
除外,為落實在地回饋制度,此次亦修正「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規範補助型電協金受補助單位「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各自將其中50%使用於太陽光電案場所在鄉(鎮、市、區)及村(里)事務,讓回饋金實質運用於在地事務,協助地方發展。
經濟部表示,如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在草案刊登翌日起至預告截止日內提供書面意見供作參考。
經濟部能源署透過新聞稿說明,民眾關心鄰近聚落地面型案場靠近民宅議題,因此修正「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景觀及生態環境審定原則」,循內政部非都管制規則,要求光電離建地應有一定適宜距離,以2公頃為分界管制,減少對周邊居民影響。
修正內容包括案場面積2公頃以上者,其設施應距離該區域邊界20公尺以上,或距離15公尺以上、但需設高度1.5公尺以上綠籬;若未達2公頃者,其案場則應距離該區域邊界5公尺以上等相關規定。
除外,為落實在地回饋制度,此次亦修正「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規範補助型電協金受補助單位「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各自將其中50%使用於太陽光電案場所在鄉(鎮、市、區)及村(里)事務,讓回饋金實質運用於在地事務,協助地方發展。
經濟部表示,如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在草案刊登翌日起至預告截止日內提供書面意見供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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