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5 | 中央社
引保險業資金活水投入公建 金管會3大鬆綁即日起上路
引導保險業資金活水投入公共建設,金管會今天鬆綁3大範圍,包括擴大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投資並納入促參公共建設,擴大保險業資金可投資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範圍,以及開放保險業資金直接投資、國家級投資公司轉投資及參貸放款的運用範圍新增ESG永續標的,新規定即日上路。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今天在例行記者會指出,為配合「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及「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計畫」的政策方向,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台灣公共建設及策略性產業;修訂「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擴大資金可投資範圍,新辦法即日上路。
蔡火炎說,首先是擴大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投資範圍,並納入促參公共建設。為了讓專案運用辦法的公共投資項目與財政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公共建設範圍一致,所以修正投資範圍。
保險業資金可辦理公共投資範圍新增設施項目包括,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文教及影視音設施、綠能設施、商業設施、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數位建設等。
另外,主辦機關依其他法令規畫的公共投資案,例如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商港法、都市更新條例、大眾捷運法等,也納入保險業可投資的公共投資範圍。
金管會也擴大保險業資金可投資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範圍,蔡火炎說明,為增加保險業投資台灣的管道,金管會開放保險業資金可投資的台灣私募股權基金(PE)。
蔡火炎進一步指出,修正令釋擴大保險業可投資的PE類型除既有的5加2新創重點產業、6大核心戰略產業與配合政策的公共投資外,新增擴大納入依促參法及其他法令辦理的案件、ESG永續標的以及社會福利事業。
最後則是持續鼓勵保險業投融資綠色永續領域,蔡火炎表示,配合台灣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以及「綠色成長與2050淨零轉型」的施政目標,本次也修正令釋開放保險業資金直接投資、國家級投資公司轉投資及參貸放款的運用範圍新增ESG永續標的。
蔡火炎觀察,保險業者較感興趣的公共投資商業設施,包含物流中心與冷鏈倉儲等。
蔡火炎說明,開放保險業資金包含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的差異是當保險業直接投資時,為公司內的人員分析產業、投資計算等;但透過PE專業經理人時,保險公司評估PE即可,達到提升投資案件的效率。
蔡火炎補充,並非每家保險公司都有團隊可以做這類的投資評估。
金管會也補充保險資金投資限額,根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指出,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自身保險業可運用資金的10%、對於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合計不可以超過可運用資金的5%。
針對保險資金投資創投事業或PE,不可以超過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25%;若保險資金直接投資相關公建,則不可以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45%。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今天在例行記者會指出,為配合「兆元投資國家發展方案」及「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計畫」的政策方向,引導保險業資金投資台灣公共建設及策略性產業;修訂「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擴大資金可投資範圍,新辦法即日上路。
蔡火炎說,首先是擴大保險業資金辦理公共投資範圍,並納入促參公共建設。為了讓專案運用辦法的公共投資項目與財政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公共建設範圍一致,所以修正投資範圍。
保險業資金可辦理公共投資範圍新增設施項目包括,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文教及影視音設施、綠能設施、商業設施、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數位建設等。
另外,主辦機關依其他法令規畫的公共投資案,例如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商港法、都市更新條例、大眾捷運法等,也納入保險業可投資的公共投資範圍。
金管會也擴大保險業資金可投資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範圍,蔡火炎說明,為增加保險業投資台灣的管道,金管會開放保險業資金可投資的台灣私募股權基金(PE)。
蔡火炎進一步指出,修正令釋擴大保險業可投資的PE類型除既有的5加2新創重點產業、6大核心戰略產業與配合政策的公共投資外,新增擴大納入依促參法及其他法令辦理的案件、ESG永續標的以及社會福利事業。
最後則是持續鼓勵保險業投融資綠色永續領域,蔡火炎表示,配合台灣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以及「綠色成長與2050淨零轉型」的施政目標,本次也修正令釋開放保險業資金直接投資、國家級投資公司轉投資及參貸放款的運用範圍新增ESG永續標的。
蔡火炎觀察,保險業者較感興趣的公共投資商業設施,包含物流中心與冷鏈倉儲等。
蔡火炎說明,開放保險業資金包含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的差異是當保險業直接投資時,為公司內的人員分析產業、投資計算等;但透過PE專業經理人時,保險公司評估PE即可,達到提升投資案件的效率。
蔡火炎補充,並非每家保險公司都有團隊可以做這類的投資評估。
金管會也補充保險資金投資限額,根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指出,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自身保險業可運用資金的10%、對於同一對象投資總額,合計不可以超過可運用資金的5%。
針對保險資金投資創投事業或PE,不可以超過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25%;若保險資金直接投資相關公建,則不可以超過該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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