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家融資租賃業9/15納管 違法最重罰千萬

金管會正式公告,4大上市融資租賃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自今(2025)年9月15日起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違法最重可罰千萬元。(圖/記者顏真真攝)
[NOWnews今日新聞] 防止「山道猴子」融資悲歌!金管會今(28)日正式公告中租、裕融、和潤企業及日盛台駿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3家融資租賃公司,9月15日起正式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管理,必須揭露利率及費用、不得有暴力討債等行為,若有違法可處30萬元至1000萬元罰鍰。
金管會表示,由於中租迪和主動告知,並經金管會確認其旗下所屬「創鉅有限合夥」未來仍會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的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因此,,第一階段共有13家融資租賃公司納管。
至於融資租賃業納入金保法適用對象後,應依相關子法規定,必須遵守10大事項,包括:
一、 利率及費用揭露
1、融資租賃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利率及費用之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
2、融資租賃業應對金融消費者說明其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以及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二、融資租賃業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相關規定,並應建立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三、融資租賃業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KYC)程序,瞭解金融消費者或欲為保證人之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以確保所進行之業務與金融消費者之還款能力、所能承擔之風險相符。
四、融資租賃業提供之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之價值。
五、融資租賃業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之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六、融資租賃業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約金之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明定,並告知金融消費者。
七、融資租賃業不得有代簽章、使金融消費者簽具發票日或金額為空白之本票、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或授權而填寫有關業務契約文件及繳款遲延時併收賠償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之情事。
八、融資租賃業與金融消費者完成契約訂定後,應即時將該契約交付金融消費者。
九、如經金融消費者要求,且融資租賃業確認契約金額及相關費用已清償完畢,融資租賃業應交付清償證明,載明清償日期及金額。
十、融資租賃業以應收帳款收買及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辦理融資,債權不得讓與第三人。但因併購等依法令規定而有讓與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金管會表示,融資租賃業者如有違反金保法相關規定,依金保法第30條之1,將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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