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判就先關 合理嗎? 談羈押制度的濫用與台灣的人身自由危機!
墨新聞|記者游宏琦/高雄報導
【張律師開講-法律專欄】
文/張奕晨 律師
記者/游宏琦 採訪編輯
在台灣,每年都有數千人還沒經過審判,就被關進看守所。
他們不是被定罪的罪犯,而是「被羈押的被告」。但你可能會想:「他們不是做錯事了才會被關嗎?」
不好意思,事實並非如此簡單。

一場讓我決定當人權律師的看守所現場直擊
我至今仍忘不了第一次踏進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的情景。當事人坐在厚厚的玻璃板後,眼神滿是困惑與無助。他說:「律師,我是被欺負才反擊的。為什麼還沒開庭,我就先被關起來?」
這句話刺進我心裡,也開啟了我身為律師對「羈押制度」的深度反思。
羈押制度,是正義的工具還是懶人的捷徑?
羈押,原本是為了防止被告逃跑、串證或再犯,是保護司法程序的必要手段。但在實務中,它卻常常被用來「給社會一個交代」。更糟的是,成了一種尚未審判,就先處罰的工具。
有一回,我代理一位被控傷害罪的當事人,檢察官卻直接以「殺人未遂」重罪起訴,理由是他犯後丟掉作案用的菜刀、刪除手機對話,還有幾位共犯尚未到案,就說他有「滅證、串證之虞」,聲請羈押。
法院竟然也准了。
我當下心裡只想問一句:「以後是不是每個人做錯事,都得把作案工具和證據原封不動保留下來,才能證明自己沒滅證?」
在台灣,面對各種衝突事件或是當你只是「接受調查」,你可能也會被這樣「預防性關押」更令人擔憂的是,「預防性羈押」的濫用。
檢察官常說:「不關他,他可能會再犯、會逃跑、會對社會造成危害。」但這樣理由,通常沒有明確證據,只是推測。然後,法官也照單全收。
一句「社會觀感不好」,就讓一個人被收押。這合理嗎?
更常見的說法是:「有串證之虞。」但究竟哪些證詞有出入?有哪些共犯有串聯?大多都說不清。曾有案子裡有13名共犯,10人到案、3人未到,檢方就說「還有串證風險」,不解釋、不舉證,法院就這樣准押。
這樣的情況,對被告來說,根本是沒辦法防禦的黑箱作業。
該公開的,不是只有法庭直播,而是羈押裁定理由!
這幾年司法在推動「法庭直播」,看起來很進步對吧?但我認為,比直播更該推動的是:「公開羈押裁定的理由」。
注意!你可能不知道,【在偵查階段,法院的羈押裁定內容是不公開的】,即使案子偵查完或判決確定了,也不一定會公開。
換句話說,一個人為什麼被關、理由是否正當?我們社會竟然無從檢視。
司法,不能只是法院說了算,更該讓人民看得懂、看得到、有監督。
張律師的呼籲:我們需要一場「羈押制度的體檢」
我身為律師,我每天面對的不只是法條,而是每一個真實的人。
他們可能是無名小卒、可能曾犯錯,但都應該享有「在未被定罪前,被當成無罪人對待」的基本人權。
所以我呼籲:
1 羈押聲請必須具體、明確、可檢驗
2 羈押裁定理由應在適當階段公開,接受全民監督
3 別再讓「社會觀感」凌駕於「人權保障」
我會繼續站在法律第一線,為那些微弱的聲音發聲。也希望你看到這篇文章後,能更理解羈押制度不只是別人的事,它關乎每一個人的自由。
我是張奕晨律師
‧ 政大法律系/台大法律研究所
‧ 和府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 專精刑事辯護、人權救濟
法律,不該是冷冰冰的工具,而是你人生、公司存亡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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