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3 | 中央社
AI人機協作內容的著作權受AI自主程度影響—美國著作權局今(2025)年1月發布AI著作權報告第2部分
AI人機協作內容的著作權受AI自主程度影響—美國著作權局今(2025)年1月發布AI著作權報告第2部分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213 14:09:04)美國著作權局今(2025)年1月發布AI著作權報告的「第2部分:可受著作權保護性(Part 2: Copyrightability)」。報告指出現有的法律原則可根據個案判斷是否具有足夠的人為貢獻,有足夠的彈性足以解決關於AI生成內容是否具有著作權的問題,並不需要修法。當人工智慧被用作工具,且人類能夠決定作品的表達元素時,對AI生成結果的創意選擇、協調或安排,以及對生成結果的創意修改,都可獲得著作權保護。但目前使用者即使給予AI詳細的提示,也無法控制AI如何生成內容,不足以使其成為「作者」;著作保護仍須以人為創意投入,既有法令已足以激勵AI發展,沒有理由為AI生成的內容提供額外的著作權或特殊權利保護。
複雜與反復的指令未能改變生成式AI的不可控制性
當前生成式AI系統的輸出可能包括未指定的內容,即使是專家研究人員在理解或預測特定模型行為的能力方面也受到限制。在使用AI的大多數情況下,人類將參與創作過程(creation process),並且在他們的貢獻符合創作資格的範圍時,能使其作品具有著作權。但僅憑「血汗」(sweat of the brow)不足以獲得著作權保護的主張,因為「作者」必須是實際創作作品,即將想法轉化為有形呈現的表達的人,並不包括只是提供詳細的建議和指示或做無實質改變轉換的人。因此,反復修改提示不會改變AI生成的自主性,無法成為取得著作權的依據。
主導與控制生成結果為AI人機協作結果受保護的關鍵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以電子郵件1070420號函指出:「(人工智慧)成果係由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創作的參與,機器人分析僅是『單純機械式的被操作』,則該成果之表達的著作權由該自然人或法人享有。」。但在目前AI工具朝向「自動化」發展的趨勢下,使用者如果只是以指令提出需求,無法主導結果,那實際的「創作行為」主體其實是AI而非人類,AI人機協作結果將難以受著作權保護。
AI發展與權利保護的法制議題,是我國AI發展所需資料治理環境的重要環節,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為協助政府完備AI文化應用的規範,持續關注各國AI發展與權利保護相關法令政策的發展。中心主任陳益智表示,創作人其實也不必擔心使用AI輔助創作無法受到保護,只要有人為的事後修改,或使用過程中能具體主導AI生成的結果,仍然可以受到保護。美國著作權局在該報告中也已指出,如果AI技術可允許使用者用提示來指定生成結果,其對於以複雜並反復提示所生成的AI內容是否可受著作權保護的看法,將會再重新酌量。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各界基於報導、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轉載、引用本文,並請註明【作者: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來源出處:中央社訊息平台】。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213 14:09:04)美國著作權局今(2025)年1月發布AI著作權報告的「第2部分:可受著作權保護性(Part 2: Copyrightability)」。報告指出現有的法律原則可根據個案判斷是否具有足夠的人為貢獻,有足夠的彈性足以解決關於AI生成內容是否具有著作權的問題,並不需要修法。當人工智慧被用作工具,且人類能夠決定作品的表達元素時,對AI生成結果的創意選擇、協調或安排,以及對生成結果的創意修改,都可獲得著作權保護。但目前使用者即使給予AI詳細的提示,也無法控制AI如何生成內容,不足以使其成為「作者」;著作保護仍須以人為創意投入,既有法令已足以激勵AI發展,沒有理由為AI生成的內容提供額外的著作權或特殊權利保護。
複雜與反復的指令未能改變生成式AI的不可控制性
當前生成式AI系統的輸出可能包括未指定的內容,即使是專家研究人員在理解或預測特定模型行為的能力方面也受到限制。在使用AI的大多數情況下,人類將參與創作過程(creation process),並且在他們的貢獻符合創作資格的範圍時,能使其作品具有著作權。但僅憑「血汗」(sweat of the brow)不足以獲得著作權保護的主張,因為「作者」必須是實際創作作品,即將想法轉化為有形呈現的表達的人,並不包括只是提供詳細的建議和指示或做無實質改變轉換的人。因此,反復修改提示不會改變AI生成的自主性,無法成為取得著作權的依據。
主導與控制生成結果為AI人機協作結果受保護的關鍵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以電子郵件1070420號函指出:「(人工智慧)成果係由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創作的參與,機器人分析僅是『單純機械式的被操作』,則該成果之表達的著作權由該自然人或法人享有。」。但在目前AI工具朝向「自動化」發展的趨勢下,使用者如果只是以指令提出需求,無法主導結果,那實際的「創作行為」主體其實是AI而非人類,AI人機協作結果將難以受著作權保護。
AI發展與權利保護的法制議題,是我國AI發展所需資料治理環境的重要環節,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為協助政府完備AI文化應用的規範,持續關注各國AI發展與權利保護相關法令政策的發展。中心主任陳益智表示,創作人其實也不必擔心使用AI輔助創作無法受到保護,只要有人為的事後修改,或使用過程中能具體主導AI生成的結果,仍然可以受到保護。美國著作權局在該報告中也已指出,如果AI技術可允許使用者用提示來指定生成結果,其對於以複雜並反復提示所生成的AI內容是否可受著作權保護的看法,將會再重新酌量。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各界基於報導、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轉載、引用本文,並請註明【作者: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來源出處:中央社訊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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