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5 | 中央社
印度簡化外企技轉稅務流程 引進國際技術 提升製造實力
印度簡化外企技轉稅務流程 引進國際技術提升製造實力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225 10:22:39)印度政府於2025年2月初發布2025/25財政年度預算案(2025 Budget),揭示印度的經濟成長目標及支持該成長的重要財政政策,包括稅制優化、農業支持、科學及創新領域投資,及電子及電動車產品的出口激勵措施等。該預算案經印度議會通過、總統批准後將成為法律,並自2025年4月1日起適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印度及東協市場服務會計師鮑敦川分析,預算案建議於《所得稅法》引入新的章節(Sec 44BBD),值得企業特別關注。
近年來,印度致力於成為全球電子系統設計和製造中心,並實施一系列建立製造生態系的發展計畫。然而,業界推動相關建設時,普遍反映海外企業對印度境內技轉時,當前稅制過於複雜,並使海外企業對於在印度稅負難以衡量,不利於印度引進外國先進技術。
以台灣公司對印度公司(無論是關係企業或印度第三方企業)進行技轉為例,在現行印度稅制下,如台灣公司技轉過程不涉及(或僅涉及有限度)派員在印度常態性工作,則印度公司支付台灣公司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依台印租稅協定均可以專案價金之10%確定為在印所得稅負,由印度公司扣繳納稅。然而,如該台灣公司技轉過程中無可避免必須經常派員在印度作業,致台灣公司在印度構成「常設機構」,則台灣公司除辦理各項稅籍登記外,並須針對應歸屬該「常設機構」的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按照印度稅法要求保存帳簿憑證,按「真實利潤」及38.22%的稅率衡量在印度所得稅負。
然而,前述「真實利潤」計稅實操十分不易,海外技轉方須就該「常設機構」維持一套獨立帳冊,相關成本費用均須按印度稅法規定保存憑證、進行代扣繳處理等,已構成龐大行政負擔,境外成本費用如何舉證、得否分攤等,均有諸多爭點,致使海外技轉方在印度稅負多寡難以預測及管理。這將不利於印度引進外國先進技術。
因此,2025預算案建議加入新章節44BBD,規定非居民企業向「經電子與資訊技術部認可並執行特定製造計畫」的本地公司提供服務或轉讓技術,該非居民企業可選擇按提供服務或技術收到總金額的25%核算利潤(無須主張成本費用),這將使非居民企業在印技轉收入的所得稅負固定在總收入的9.56%(25%*38.22%)。該章節旨在簡化涉及向印度公司轉讓技術的外國實體的稅務流程,鼓勵先進技術流入印度。
鮑敦川指出,目前預算案針對44BBD的說明中,並未針對海外技轉方在印度是否構成「常設機構」提出差別作法。因此,如能解讀為海外技轉方「所有」來自於印度的權利金及技術服務費(不包括有形資產買賣)均可適用該稅務處理,則海外技轉方與在印度常設機構有關的收益,稅負將穩定可預測,而與常設機構無關的收益,在印稅率甚有機會略低於台印租稅協定規定的10%上限稅率,這是一大利多。
鮑敦川提醒,即使前述修法有利於海外技轉方管理在印度所得稅負,並一定程度緩解針對該專案保存帳簿憑證的負擔,如海外技轉方在該專案過程中仍難以避免構成在印度「常設機構」,仍有其他在印遵循作業必須完善,例如,就該「常設機構」進行稅籍登記、就該「常設機構」有關的成本費用,判斷是否存在印度扣繳義務,就來自該專案、與「常設機構」有關及無關的收益,分別評估並執行貨物勞務稅(GST)的處理等,因此,於討論並談簽技轉專案前期,把在印度稅負議題納入考量及合約設計,仍至關重要。
鮑敦川建議,台灣企業透過技轉或技術合作、技術參股等方式進入印度市場已蔚為常態,應持續關注本次修法並及早因應。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225 10:22:39)印度政府於2025年2月初發布2025/25財政年度預算案(2025 Budget),揭示印度的經濟成長目標及支持該成長的重要財政政策,包括稅制優化、農業支持、科學及創新領域投資,及電子及電動車產品的出口激勵措施等。該預算案經印度議會通過、總統批准後將成為法律,並自2025年4月1日起適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印度及東協市場服務會計師鮑敦川分析,預算案建議於《所得稅法》引入新的章節(Sec 44BBD),值得企業特別關注。
近年來,印度致力於成為全球電子系統設計和製造中心,並實施一系列建立製造生態系的發展計畫。然而,業界推動相關建設時,普遍反映海外企業對印度境內技轉時,當前稅制過於複雜,並使海外企業對於在印度稅負難以衡量,不利於印度引進外國先進技術。
以台灣公司對印度公司(無論是關係企業或印度第三方企業)進行技轉為例,在現行印度稅制下,如台灣公司技轉過程不涉及(或僅涉及有限度)派員在印度常態性工作,則印度公司支付台灣公司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依台印租稅協定均可以專案價金之10%確定為在印所得稅負,由印度公司扣繳納稅。然而,如該台灣公司技轉過程中無可避免必須經常派員在印度作業,致台灣公司在印度構成「常設機構」,則台灣公司除辦理各項稅籍登記外,並須針對應歸屬該「常設機構」的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按照印度稅法要求保存帳簿憑證,按「真實利潤」及38.22%的稅率衡量在印度所得稅負。
然而,前述「真實利潤」計稅實操十分不易,海外技轉方須就該「常設機構」維持一套獨立帳冊,相關成本費用均須按印度稅法規定保存憑證、進行代扣繳處理等,已構成龐大行政負擔,境外成本費用如何舉證、得否分攤等,均有諸多爭點,致使海外技轉方在印度稅負多寡難以預測及管理。這將不利於印度引進外國先進技術。
因此,2025預算案建議加入新章節44BBD,規定非居民企業向「經電子與資訊技術部認可並執行特定製造計畫」的本地公司提供服務或轉讓技術,該非居民企業可選擇按提供服務或技術收到總金額的25%核算利潤(無須主張成本費用),這將使非居民企業在印技轉收入的所得稅負固定在總收入的9.56%(25%*38.22%)。該章節旨在簡化涉及向印度公司轉讓技術的外國實體的稅務流程,鼓勵先進技術流入印度。
鮑敦川指出,目前預算案針對44BBD的說明中,並未針對海外技轉方在印度是否構成「常設機構」提出差別作法。因此,如能解讀為海外技轉方「所有」來自於印度的權利金及技術服務費(不包括有形資產買賣)均可適用該稅務處理,則海外技轉方與在印度常設機構有關的收益,稅負將穩定可預測,而與常設機構無關的收益,在印稅率甚有機會略低於台印租稅協定規定的10%上限稅率,這是一大利多。
鮑敦川提醒,即使前述修法有利於海外技轉方管理在印度所得稅負,並一定程度緩解針對該專案保存帳簿憑證的負擔,如海外技轉方在該專案過程中仍難以避免構成在印度「常設機構」,仍有其他在印遵循作業必須完善,例如,就該「常設機構」進行稅籍登記、就該「常設機構」有關的成本費用,判斷是否存在印度扣繳義務,就來自該專案、與「常設機構」有關及無關的收益,分別評估並執行貨物勞務稅(GST)的處理等,因此,於討論並談簽技轉專案前期,把在印度稅負議題納入考量及合約設計,仍至關重要。
鮑敦川建議,台灣企業透過技轉或技術合作、技術參股等方式進入印度市場已蔚為常態,應持續關注本次修法並及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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