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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8 | 中央社

彰化童跌進鵝肉店熱鍋重傷 前保母判賠212萬元

前保母張姓女子帶5歲男童到鵝肉店上廁所,男童奔跑絆到湯鍋並跌坐其中,導致嚴重燙傷,張女被依過失致重傷害判處3月刑期定讞。彰化地院另判應賠男童212萬餘元,可上訴。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張姓女子曾任男童保母,張女的女兒於民國110年間找男童玩後,男童跟隨返回張女住處;男童想上廁所但無法使用張女家中的舊式蹲式馬桶,張女就帶他到附近鵝肉店借用廁所。

男童上完廁所後,在通往廚房走道奔跑時不慎絆到未蓋鍋蓋的滾燙大湯鍋,他重心不穩跌坐在鍋內,導致受有雙下肢軀幹臀部三度燙傷全身表面積20%、二度燙傷全身3.5%體表面積傷勢。

刑事部分,彰化地方法院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張女有期徒刑3月。張女認為案發當時並非男童保母,只是短時間內帶他去上廁所,且男童是自己突然在室內奔跑,對於事發結果無預見可能,不服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不得再上訴。

民事賠償方面,彰化地院認為,男童年僅5歲多,並無自理生活能力,需要他人在旁照顧、保護,張女帶男童外出期間應注意保護照顧男童,讓男童遠離危險環境,竟疏未注意,放任男童行經擺放大湯鍋的走道而受傷,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彰化地院認定張女應負主要賠償責任,同時考量男童年齡、傷勢嚴重程度、男童的父母所承受精神壓力及經濟損失等,判處張女應賠償男童新台幣212萬5005元,賠償男童的父母各2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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