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0 | 中央社
環境部發布自願碳足跡管理辦法 鼓勵綠色生產
環境部今天表示,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規定,19日發布「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鼓勵並管理產品碳足跡計算及標示,從消費端帶動產品綠色設計及低碳生產。
環境部發布資訊指出,112年「氣候變遷因應法」公布施行,其中第37條第2項將自願性產品碳足跡申請核定、查驗及標示等納入規範;因此於去年12月提出「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草案。
在徵詢各界意見並召開研商會後,今年3月19日發布「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及修正「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環境部指出,自願碳足跡管理辦法明定產品碳足跡計算、查驗、申請程序、應檢具資料、審查及核定後相關管理規定,讓申請流程法制化,目前公開的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已有172件,業者若想申請碳足跡的產品不在其中,則要先提出適用的產品類別規則送審。
此管理辦法也規定,經環境部審查核定後,業者應依照核定產品名稱及型號、標示數值及單位、核定編號、有效期間及使用方式等進行使用及標示。
又為了確保碳足跡數值正確性,環境部說明,參考國際實務做法,碳足跡核定的有效期間為2年,業者如想繼續使用,應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並提醒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碳足跡標籤者,原使用期限繼續有效,但有關標籤使用、標示、展延等,應依此辦法規定辦理。
違反規定也有處罰,環境部說,將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4條,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此外,配合此辦法的訂定,環境部補充,「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同步增修產品碳足跡查驗類別,以及執行產品碳足跡查驗作業應遵行事項,並增訂已取得認證的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在辦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向環境部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或增列查驗類別的轉換期程,以確保既有查驗業務不中斷。
環境部發布資訊指出,112年「氣候變遷因應法」公布施行,其中第37條第2項將自願性產品碳足跡申請核定、查驗及標示等納入規範;因此於去年12月提出「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草案。
在徵詢各界意見並召開研商會後,今年3月19日發布「自願性產品碳足跡核定標示及管理辦法」及修正「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環境部指出,自願碳足跡管理辦法明定產品碳足跡計算、查驗、申請程序、應檢具資料、審查及核定後相關管理規定,讓申請流程法制化,目前公開的碳足跡產品類別規則已有172件,業者若想申請碳足跡的產品不在其中,則要先提出適用的產品類別規則送審。
此管理辦法也規定,經環境部審查核定後,業者應依照核定產品名稱及型號、標示數值及單位、核定編號、有效期間及使用方式等進行使用及標示。
又為了確保碳足跡數值正確性,環境部說明,參考國際實務做法,碳足跡核定的有效期間為2年,業者如想繼續使用,應於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並提醒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碳足跡標籤者,原使用期限繼續有效,但有關標籤使用、標示、展延等,應依此辦法規定辦理。
違反規定也有處罰,環境部說,將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4條,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此外,配合此辦法的訂定,環境部補充,「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同步增修產品碳足跡查驗類別,以及執行產品碳足跡查驗作業應遵行事項,並增訂已取得認證的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在辦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向環境部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或增列查驗類別的轉換期程,以確保既有查驗業務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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