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1 | 中央社
對等關稅及時雨!「產業創新條例」三讀通過 三大新制勤業眾信帶您一次看懂 ①AI、減碳納抵減新項②延長至118年、上限提至20億 ③創投稅制與境外投資同步優化
立法院於114年4月18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共增修9條條文可謂美國對等關稅下之及時雨,對於中大型企業及新創企業皆有租稅優惠上之助益。勤業眾信國內租稅負責人張瑞峰表示,產創條例為現行企業可最廣泛應用之租稅優惠,相關修法擴大適用範圍企業期盼已久,可從三大重點進行解析。
一、延長智機、5G、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租稅優惠適用期間至118年底並加入AI及節能減碳納入投資抵減且提高抵減金額為20億元:
修正後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除保留智慧機械項目並調整智慧技術元素、現行5G系統及資安項目外,增列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項目適用範圍擴大。而申請適用金額上限由現行新臺幣(以下同)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施行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其中人工智慧指運用機器學習演算法、深度學習演算法、大型語言模型或自然語言處理之技術元素,仿人類智慧進行認知、學習及推論,能大規模利用各類數據類型,形成產業所需之辨識、分類或生成等各式應用,優化企業營運或生產製造效能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節能減碳則指運用公用節能或製程改善之低碳技術元素,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減少能源或資源耗用,進而降低溫室氣體排放。
此外,張瑞峰特別提醒,修正後租稅優惠之適用係以企業投資決策時點即訂購日為認定時點,而投資抵減年度則以交貨年度認定,舉例而言於113年12月31日以前訂購符合現行條文所定項目,並於一定期間交貨,應於交貨年度依現行條文適用投資抵減,且其於交貨年度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適用之支出金額上限為10億元;其所訂購之項目如為本次新增之適用範圍項目(如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二、增加新創募資機會,產創條例第23條之1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穿透課稅制度部分,將現行實收出資額門檻由現行3億元調降為1.5億元,以促進更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並提高第3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的金額或比率,讓資金能及早投入新創事業;此外,考量新創公司發展狀況,產創條例第23條之2將高風險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未滿2年放寬至未滿5年,投資金額門檻由1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如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個人所得減除金額由30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以加速引導除營利事業以外能有更多個人資金挹注新創事業。
三、鑑於國際情勢發展,各國莫不積極規範相關產業發展措施以避免關鍵技術外流,產創條例第22條修正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另增訂第67條之3明定公司未申請核准實行投資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等規定。
最後,張瑞峰表示,實體面各修正條文的子辦法草擬方向才是本次修正後適用重點所在,未來經濟部將會同財政部完成租稅優惠條文子辦法訂定,企業界可密切關注包括AI及節能減碳項目適用範圍、投資新創事業相關規範、特定國家或地區、產業或技術、金額等規定,密切注意後續相關法令動態以爭取租稅效益極大化。
一、延長智機、5G、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租稅優惠適用期間至118年底並加入AI及節能減碳納入投資抵減且提高抵減金額為20億元:
修正後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除保留智慧機械項目並調整智慧技術元素、現行5G系統及資安項目外,增列人工智慧及節能減碳項目適用範圍擴大。而申請適用金額上限由現行新臺幣(以下同)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施行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其中人工智慧指運用機器學習演算法、深度學習演算法、大型語言模型或自然語言處理之技術元素,仿人類智慧進行認知、學習及推論,能大規模利用各類數據類型,形成產業所需之辨識、分類或生成等各式應用,優化企業營運或生產製造效能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節能減碳則指運用公用節能或製程改善之低碳技術元素,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減少能源或資源耗用,進而降低溫室氣體排放。
此外,張瑞峰特別提醒,修正後租稅優惠之適用係以企業投資決策時點即訂購日為認定時點,而投資抵減年度則以交貨年度認定,舉例而言於113年12月31日以前訂購符合現行條文所定項目,並於一定期間交貨,應於交貨年度依現行條文適用投資抵減,且其於交貨年度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適用之支出金額上限為10億元;其所訂購之項目如為本次新增之適用範圍項目(如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二、增加新創募資機會,產創條例第23條之1將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穿透課稅制度部分,將現行實收出資額門檻由現行3億元調降為1.5億元,以促進更多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並提高第3年度起投資新創事業的金額或比率,讓資金能及早投入新創事業;此外,考量新創公司發展狀況,產創條例第23條之2將高風險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未滿2年放寬至未滿5年,投資金額門檻由100萬元調降為50萬元,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如屬國家重點發展產業者,個人所得減除金額由30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以加速引導除營利事業以外能有更多個人資金挹注新創事業。
三、鑑於國際情勢發展,各國莫不積極規範相關產業發展措施以避免關鍵技術外流,產創條例第22條修正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涉及特定產業或技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事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另增訂第67條之3明定公司未申請核准實行投資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等規定。
最後,張瑞峰表示,實體面各修正條文的子辦法草擬方向才是本次修正後適用重點所在,未來經濟部將會同財政部完成租稅優惠條文子辦法訂定,企業界可密切關注包括AI及節能減碳項目適用範圍、投資新創事業相關規範、特定國家或地區、產業或技術、金額等規定,密切注意後續相關法令動態以爭取租稅效益極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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