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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2 | 中央社

餐飲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查核 約6成未記載出售日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公布「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查核結果,23家餐飲業者中,有14家禮券未記載出售日,占比約6成。

消保處發布新聞稿,113年10月至11月間會同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及宜蘭縣等地方衛生局,查核「餐飲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共查核23家餐飲業者,全部查核項目符合規定者計4家,部分契約條款不符合規定者19家;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查核結果,全數符合規定。

根據消保處公布的查核結果,19家定型化契約條款部分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17%,主要缺失包括:14家違反規定,禮券未記載「出售日」,也是這次查核最常見的缺失。

消保處說,禮券發行人應提供自出售日起至少1年的履約保障,因此禮券應揭露「出售日」資訊予消費者知悉。

另有3家違反「委託第三人發行應記載事項」規定,也就是發行人非為實際商品(服務)的提供者時,禮券未記載「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皆不得低於新台幣3000萬元)。

還有4家違反落實「履約保障責任」,包括:發行人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的履約保障期間,未能涵蓋禮券所載的履約保障期間,或發行人未做任何履約保障。

其他違規事項,還有6家違反「禮券申請換發」、「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買餐券時,務必審閱券面記載的契約條款,注意是否與「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購買餐券後,可依發行人所提供履約保障機制的佐證方式(例如:至銀行網站禮券信託網頁),查詢履約保障是否落實;儘速於履約保障期間內將餐券使用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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