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06 | 中央社
澳洲通過防詐新框架,打造全球反詐騙防線
澳洲政府於今(2025)年2月21日起正式施行《防詐騙框架》(Scams Prevention Framework, SPF),推動一套跨產業、強制性防詐規範框架,藉此遏止日益嚴峻的詐騙行為,建立全球反詐保護體系。該框架由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擔任主管機關,目標為強化企業預防詐騙的義務,進一步恢復民眾對數位經濟的信任。
SPF保護對象包含澳洲境內的個人與小型企業,並延伸至旅居海外但使用澳洲本地受監管服務的澳洲居民(如透過澳洲銀行App進行交易的用戶),確保無論用戶身在何處,只要透過澳洲合法管轄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即能受到防詐保護。
根據SPF定義,詐騙行為是指任何透過受監管服務(如銀行轉帳、通訊平臺)進行的誘騙付款或個資洩漏行為,無論是否成功導致損失,均構成可受處理的詐欺事件。舉例而言,誘使消費者誤信並轉帳、回覆釣魚簡訊或點擊假網站等行為,即使未造成實際損失,亦屬詐騙。而信用卡盜刷、資料外洩或未經授權的駭客攻擊則屬於其他法令所管轄的網路犯罪,不在SPF規範之列。
澳洲SPF政策核心在於對銀行、電信業者與數位平臺(如社群媒體)訂定強制性的防詐義務,並透過三大機制達成防詐成效:一、預防(prevent),二、偵測(detect),三、阻斷(disrupt)。倘若業者未履行法定義務,可能面臨最高5000萬澳幣罰鍰,並需對消費者損失負擔賠償責任。SPF政策具體內容涵蓋以下四大重點:
一、防詐義務納入法制SPF要求銀行、電信公司與數位平臺須採取「合理措施」,防止詐騙接觸消費者。例如:銀行需導入即時交易警示、使用者身分驗證機制;電信公司須封鎖含惡意連結的簡訊;社群平臺則需移除偽冒金融廣告與帳號。
二、跨部門資訊共享機制為防止詐騙訊息橫向擴散,SPF要求業者將收到的詐騙情資(如帳戶、電話號碼、網站)通報予ACCC,ACCC將主動共享至其他業者與執法機關,包含必要時通報國際單位,協助即時攔截相關詐騙活動,透過此機制逐步建構跨產業、跨機關的防詐聯防體系。
三、賠償與申訴機制SPF導入「一站式協處原則」(No Wrong Door Principle),因應詐騙常涉及多家業者,允許消費者向任一相關單位提出申訴,所有涉案方均須共同處理,避免責任推諉。若業者違反防詐義務導致消費者損失,須啟動內部申訴處理程序(Internal Dispute Resolution, IDR),提供即時回應與補償評估;若無法解決,消費者可向澳洲金融申訴管理局(Australian Financial Complaints Authority, AFCA)提出申訴,進入外部爭議處理程序(External Dispute Resolution, EDR),由AFCA統一審理並依各方責任比例裁定賠償。
四、動態調整適用產業範圍框架初期涵蓋三大產業,未來視詐騙趨勢,得擴及至其他領域如加密貨幣錢包或退休金管理平台,強化全面防詐網。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王杰凱表示,澳洲此次立法不僅填補過往企業缺乏明確防詐責任的法律缺口,也樹立國際防詐標竿。透過制度化企業責任與跨機構合作,將有助於壓縮詐騙操作空間,減輕消費者承擔風險的壓力,實現由全民承擔轉為「有責者負責」的反詐模式。
SPF保護對象包含澳洲境內的個人與小型企業,並延伸至旅居海外但使用澳洲本地受監管服務的澳洲居民(如透過澳洲銀行App進行交易的用戶),確保無論用戶身在何處,只要透過澳洲合法管轄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即能受到防詐保護。
根據SPF定義,詐騙行為是指任何透過受監管服務(如銀行轉帳、通訊平臺)進行的誘騙付款或個資洩漏行為,無論是否成功導致損失,均構成可受處理的詐欺事件。舉例而言,誘使消費者誤信並轉帳、回覆釣魚簡訊或點擊假網站等行為,即使未造成實際損失,亦屬詐騙。而信用卡盜刷、資料外洩或未經授權的駭客攻擊則屬於其他法令所管轄的網路犯罪,不在SPF規範之列。
澳洲SPF政策核心在於對銀行、電信業者與數位平臺(如社群媒體)訂定強制性的防詐義務,並透過三大機制達成防詐成效:一、預防(prevent),二、偵測(detect),三、阻斷(disrupt)。倘若業者未履行法定義務,可能面臨最高5000萬澳幣罰鍰,並需對消費者損失負擔賠償責任。SPF政策具體內容涵蓋以下四大重點:
一、防詐義務納入法制SPF要求銀行、電信公司與數位平臺須採取「合理措施」,防止詐騙接觸消費者。例如:銀行需導入即時交易警示、使用者身分驗證機制;電信公司須封鎖含惡意連結的簡訊;社群平臺則需移除偽冒金融廣告與帳號。
二、跨部門資訊共享機制為防止詐騙訊息橫向擴散,SPF要求業者將收到的詐騙情資(如帳戶、電話號碼、網站)通報予ACCC,ACCC將主動共享至其他業者與執法機關,包含必要時通報國際單位,協助即時攔截相關詐騙活動,透過此機制逐步建構跨產業、跨機關的防詐聯防體系。
三、賠償與申訴機制SPF導入「一站式協處原則」(No Wrong Door Principle),因應詐騙常涉及多家業者,允許消費者向任一相關單位提出申訴,所有涉案方均須共同處理,避免責任推諉。若業者違反防詐義務導致消費者損失,須啟動內部申訴處理程序(Internal Dispute Resolution, IDR),提供即時回應與補償評估;若無法解決,消費者可向澳洲金融申訴管理局(Australian Financial Complaints Authority, AFCA)提出申訴,進入外部爭議處理程序(External Dispute Resolution, EDR),由AFCA統一審理並依各方責任比例裁定賠償。
四、動態調整適用產業範圍框架初期涵蓋三大產業,未來視詐騙趨勢,得擴及至其他領域如加密貨幣錢包或退休金管理平台,強化全面防詐網。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王杰凱表示,澳洲此次立法不僅填補過往企業缺乏明確防詐責任的法律缺口,也樹立國際防詐標竿。透過制度化企業責任與跨機構合作,將有助於壓縮詐騙操作空間,減輕消費者承擔風險的壓力,實現由全民承擔轉為「有責者負責」的反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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