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6 | 中央社
男子強載金門岸巡出海拒檢 二審從重改判6月
王姓男子駕船為逃避檢查強載岸巡人員出海,金門地院簡易庭判處3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以原審未考量王男強行駕船挾持安檢人員的犯罪態樣等,撤銷原審判決並改判王男6月徒刑。
根據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書,民國113年12月2日晚間8時許,王男駕駛自用小船返回金門后豐港時,岸巡隊安檢人員實施船舶安全檢查,發現船上前置物艙無法開啟,因此以手持X光機加強檢查,但王男卻為拒絕檢查,在安檢進行時將安檢人員強載出海。之後海巡出動巡防艇將王男及船舶押解返回后豐港,並經金門地檢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金門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王男行為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為強暴罪,考量王男犯後坦承犯行等判處王男3月徒刑。
案經檢方上訴,金門地方法院合議庭作出判決,認為王男所犯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原審疏未審酌王男強行駕船挾持安檢人員的犯罪態樣,檢方上訴認為原審適用法條違誤,且量刑過輕有理由,因此撤銷改判。
判決表示,審酌王男公然挑戰執法人員漠視法律程度、有多次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素行、雖坦認犯罪且願意和解但遭執法人員拒絕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6月。此案不得上訴。
根據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書,民國113年12月2日晚間8時許,王男駕駛自用小船返回金門后豐港時,岸巡隊安檢人員實施船舶安全檢查,發現船上前置物艙無法開啟,因此以手持X光機加強檢查,但王男卻為拒絕檢查,在安檢進行時將安檢人員強載出海。之後海巡出動巡防艇將王男及船舶押解返回后豐港,並經金門地檢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金門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王男行為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為強暴罪,考量王男犯後坦承犯行等判處王男3月徒刑。
案經檢方上訴,金門地方法院合議庭作出判決,認為王男所犯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原審疏未審酌王男強行駕船挾持安檢人員的犯罪態樣,檢方上訴認為原審適用法條違誤,且量刑過輕有理由,因此撤銷改判。
判決表示,審酌王男公然挑戰執法人員漠視法律程度、有多次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素行、雖坦認犯罪且願意和解但遭執法人員拒絕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6月。此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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