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4 | 中央社
川普推動「加密之都」 勤業眾信解析加密貨幣交易監理與課稅
美國總統川普日前宣告要讓美國成為「世界加密之都」(Crypto Capital of the World)足見「加密貨幣」之重要性,而國際間有關加密貨幣交易日趨龐大,各國對相關交易及平台之監理與課稅等亦日益重視。依據財政部報告顯示,截至113年底單就台灣稅捐稽徵機關函查或蒐集相關資料而查獲漏報虛擬通貨(即「加密貨幣」)交易之所得,即已高達新台幣上億元。因此,財政部為遏止逃漏、掌握稅源,亦將配合新興交易型態檢討資料蒐集方法,以提高查核效能。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袁金蘭說明,目前台灣有關虛擬通貨之課稅方式,僅買賣交易所得部分有較為明確之原則,茲就財政部於114年1月以台財稅字第11304672340號函提供予立法院財務委員會之內容摘錄如下:
一、買賣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
個人或營利事業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交易損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益,停徵所得稅,但營利事業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將該損益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買賣非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
1.個人非經常性買賣非屬證券性質虛擬通貨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2.營利事業買賣非屬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收取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損益,併計其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袁金蘭補充說明,所謂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依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函,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性及投資性質者。若個人有非經常性買賣非屬證券性質虛擬通貨之交易損失,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該財產交易損失應可與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互抵,扣除不足數得於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依實務觀察,因目前多數買賣虛擬通貨交易係於海外交易平台上,故個人因該等於海外平台交易之所得應屬於「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若全戶全年之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時,即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中計算。
此外,除前述相關課稅原則外,為健全虛擬資產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強化虛擬資產服務及市場之管理,保障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金管會亦於今年3月間提出「虛擬資產服務法」(以下簡稱VASP【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專法)草案,並於10月30日於立法院財務委員會進行專題報告。
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周正國說明,VASP專法草案明定主管機關為金管會,未來VASP提供服務將須申請特許執照,且須加入VASP同業公會方能營業,VASP專法亦按交換、移轉、保管、發行等虛擬資產業務,將VASP區分為虛擬資產交換商、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虛擬資產移轉商、虛擬資產保管商、虛擬資產承銷商、虛擬資產借貸商及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等,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子法規。
由於比特幣等具暴漲暴跌特性,因此加密貨幣市場已進一步發展出與黃金或法幣如美元等穩定資產掛鉤之「穩定幣」,而各國亦分別通過或實施相關監理法案,例如:美國國會通過天才法案(Genius Act)、香港實施「穩定幣條例」、日本修訂「支付服務法」等以因應穩定幣之發展;而VASP專法草案亦就台灣穩定幣之發行與管理訂定相關規範,並要求主管機關就台灣境內發行穩定幣之許可前,應洽央行意見,簡言之即由金管會及央行共同監理。而根據金管會及央行所述,VASP專法草案雖未就穩定幣發行人限制為金融機構,但基於穩建及安全考量,初期將優先由金融機構來發行。
另外,因目前VASP專法尚未通過,參照金管會新聞稿,VASP提供服務前應依現行規定先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新制),至於原已依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制度(舊制)而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業者(以下稱舊制業者),亦應於114年9月底前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始得繼續經營業務。依照金管會VASP專區公告資料顯示目前台灣共有9家業者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另有18家舊制業者因未完成登記制,因此已經不得繼續提供任何虛擬資產服務。
袁金蘭提醒,前述VASP專法尚未立法通過,且財政部亦未對相關課稅規定訂定專法或頒布解釋函令,目前就虛擬通貨相關交易除相對較為明確之所得課稅原則外,是否亦會涉及其他稅捐如營業稅等之課稅?相關VASP業者或擬進行虛擬通貨交易者,除關注前述VASP專法之立法進度外,亦應進一步留意未來財政部是否公布其他之課稅規範。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袁金蘭說明,目前台灣有關虛擬通貨之課稅方式,僅買賣交易所得部分有較為明確之原則,茲就財政部於114年1月以台財稅字第11304672340號函提供予立法院財務委員會之內容摘錄如下:
一、買賣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
個人或營利事業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交易損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益,停徵所得稅,但營利事業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將該損益計入基本所得額。
二、買賣非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
1.個人非經常性買賣非屬證券性質虛擬通貨之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2.營利事業買賣非屬證券性質虛擬通貨,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其收取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損益,併計其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袁金蘭補充說明,所謂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依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函,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具流通性及投資性質者。若個人有非經常性買賣非屬證券性質虛擬通貨之交易損失,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該財產交易損失應可與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互抵,扣除不足數得於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依實務觀察,因目前多數買賣虛擬通貨交易係於海外交易平台上,故個人因該等於海外平台交易之所得應屬於「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若全戶全年之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時,即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中計算。
此外,除前述相關課稅原則外,為健全虛擬資產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強化虛擬資產服務及市場之管理,保障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金管會亦於今年3月間提出「虛擬資產服務法」(以下簡稱VASP【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專法)草案,並於10月30日於立法院財務委員會進行專題報告。
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周正國說明,VASP專法草案明定主管機關為金管會,未來VASP提供服務將須申請特許執照,且須加入VASP同業公會方能營業,VASP專法亦按交換、移轉、保管、發行等虛擬資產業務,將VASP區分為虛擬資產交換商、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虛擬資產移轉商、虛擬資產保管商、虛擬資產承銷商、虛擬資產借貸商及其他虛擬資產服務商等,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子法規。
由於比特幣等具暴漲暴跌特性,因此加密貨幣市場已進一步發展出與黃金或法幣如美元等穩定資產掛鉤之「穩定幣」,而各國亦分別通過或實施相關監理法案,例如:美國國會通過天才法案(Genius Act)、香港實施「穩定幣條例」、日本修訂「支付服務法」等以因應穩定幣之發展;而VASP專法草案亦就台灣穩定幣之發行與管理訂定相關規範,並要求主管機關就台灣境內發行穩定幣之許可前,應洽央行意見,簡言之即由金管會及央行共同監理。而根據金管會及央行所述,VASP專法草案雖未就穩定幣發行人限制為金融機構,但基於穩建及安全考量,初期將優先由金融機構來發行。
另外,因目前VASP專法尚未通過,參照金管會新聞稿,VASP提供服務前應依現行規定先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新制),至於原已依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制度(舊制)而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業者(以下稱舊制業者),亦應於114年9月底前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始得繼續經營業務。依照金管會VASP專區公告資料顯示目前台灣共有9家業者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另有18家舊制業者因未完成登記制,因此已經不得繼續提供任何虛擬資產服務。
袁金蘭提醒,前述VASP專法尚未立法通過,且財政部亦未對相關課稅規定訂定專法或頒布解釋函令,目前就虛擬通貨相關交易除相對較為明確之所得課稅原則外,是否亦會涉及其他稅捐如營業稅等之課稅?相關VASP業者或擬進行虛擬通貨交易者,除關注前述VASP專法之立法進度外,亦應進一步留意未來財政部是否公布其他之課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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