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球員兼裁判」 人民的權益保護還能信嗎?
賈招/自由撰稿人
在一個理想的法治國家中,司法和行政機關應該相互制衡,確保公正與正義。然而,台灣現行的多個制度設計卻讓「球員兼裁判」的現象比比皆是,人民難以盼得真正的公正對待?
一、「國家科學研究院」置於法務部之下?
根據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結論,應設立一個獨立於政府之外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以強化司法體系內的科學鑑定功能 達到減少冤案的目的。然而,原本應該獨立運作的「國家科學研究院」,法務部卻將下屬單位「法醫研究所」內的分組名稱改一改,還放在其下屬機構內。這一設計不僅違背了國際上對於司法鑑定應該超然獨立的原則,還導致了「球員兼裁判」的現象,完全背離民意的期待。
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吳景欽指出,不少冤案,如蘇建和案,源於缺乏科學鑑定。在台灣,只有檢察官和法官有權決定是否送鑑定,然而鑑定刀、槍彈、毒品等應屬國防部及刑事局的專業,而非「法醫研究所」。
律師尤美女強調,司法科學委員會應是獨立的機構,內部組織必須具備多元人才,以及學術跟實務方面的專業。
當司法鑑定機構由法務部直接掌控,法務部作為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一方,無疑會在鑑定結果的獲取與解釋中擁有過大的影響力。監察院以及法學專家多次強調,應該將司法鑑定機構提升至行政院層級,確保其獨立運作。
二、「納保官」由資深稅務人員擔任?
依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保官」的設立初衷是為了保障納稅者的權益,讓他們在面對稅務機關時能有一個相對公正的仲裁機制。然而,現實中的運作卻偏離了原有設計。「納保官」的選任,本應由具備法律、會計、社會公平意識的獨立人士擔任,確保他們在審視稅務糾紛時能夠站在納稅者的立場。然而,事實上,台灣的「納保官」卻是由資深稅務人員遴選產生。
美國規定國家級的「納保官」任職之前的兩年不得擔任稅官,且自「納保官」去職後五年內,也不得擔任稅官。此種設計為使稅務仲裁者降低利益衝突的風險,具有更超然的立場。
但台灣卻讓「納保官」成為國稅局的延伸機構,而非獨立監督者。當稅務糾紛發生時,「納保官」往往會偏向稅務機關的立場,而忽視納稅者的權益。這種「球員兼裁判」的局面,使納稅者在稅務糾紛中失去了公正的保護。
台灣的司法與稅務體系中,「球員兼裁判」的現象已經深刻影響到人民的基本權益。無論是將「國家科學研究院」置於法務部之下,還是由資深稅務人員擔任「納保官」,這些錯誤的制度設計都使得國家機關變得不再公正,人民如何期盼追求正義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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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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