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專欄】長年拋棄子女 母親竟還能繼承子女遺產?
黃靖芸/律師
最近台灣遺囑協會有分享一個案例來提醒大家預立遺囑的重要性,有一對姊妹因為父母離異後,母親跟外遇對象離開,便只能跟著爸爸生活,然而爸爸在姊妹國中時不幸過世了,因此姊姊便扛起父母的職責,邊讀書邊工作來照顧妹妹,兩人相依為命,感情非常地好,然而,不幸的是姊姊卻在之後罹患癌症,過世前她有跟妹妹提到遺產的事情,她認為自己只剩下妹妹這個親人,因此自己過世後遺產都將會留給妹妹,然而讓人沒想到的是,在姊姊過世後,拋棄她們的母親卻突然出現,表示自己有權利拿走所有遺產,讓妹妹非常傻眼。
那麼這位母親的說法是正確的嗎?實際上這位母親的說法並沒有錯,她確實有權利繼承過世的女兒所有的遺產,在民法第1138條規定裡有明確寫到遺產繼承的優先順位,第一順位當然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而第二順位就是父母,兄弟姊妹的繼承順位則是在父母之後,而按照前面提到的案例內容,姊姊過世後,她是沒有子女的,唯一剩下的親人就是已經很久沒聯絡的母親跟相依為命的妹妹,在理想認知中,姊姊的遺產應該是要給相依為命的妹妹才對,畢竟母親從小就拋棄他們,在外組成新家庭,然而,血緣這件事情是不會因為這樣而有變化的,他們的母親依舊是母親,因此在遺產繼承順位上,母親的順位仍然是高於妹妹,縱使這位母親再怎麼不負責任,還是可以繼承女兒的全部遺產。
這樣的情況確實聽起來很不公平,然而這位母親只是依據民法規定行使她的權利,那麼有沒有什麼樣的方法可以阻止這種情況發生呢?
答案是有的,最好的方式就是生前先寫好遺囑,在遺囑內明確寫入不願意讓拋棄她們的母親去繼承遺產,這樣一來不負責任的母親就是喪失其繼承權,而在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遺產的繼承權自然就會落到下一個順位,也就是兄弟姊妹身上,在這樣的情況下就能去阻止拋棄姊妹倆的母親取得姊姊的遺產,讓相依為命的妹妹成功繼承姊姊的遺產,當然,遺產的內容及形式在寫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是否有符合合法遺囑的條件,否則,就算你有記得預立遺囑,但只要遺囑形式不合法,這份遺囑一樣是不會有效的,最終就還是得按照法規上的繼承順位去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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