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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9 | 周刊王

苗栗警開槍擊斃持刀家暴男 檢方認「過失致死」關鍵曝光

苗栗警開槍擊斃持刀家暴男 檢方認「過失致死」關鍵曝光
(圖/報系資料照)

[周刊王CTWANT] 苗栗縣頭份市18日凌晨0時,49歲的蔡姓男子疑似懷疑44歲的同居女友陳姓女子外遇,酒後情緒失控,竟持兩把菜刀將陳女挾持至住處一樓,並在警方抵達後與之對峙。後續蔡男劃傷陳女,又持刀逼近警方,當時吳姓員警對蔡男連開2槍,最終導致蔡男送醫不治。事後,吳員遭檢方認定「過失致死」,其中關鍵的原因就是在於「是否有必要開第二槍」。

根據媒體報導指出,警方到場後,先是對蔡男進行柔性勸導後無效,蔡男反而變本加厲劃傷陳女,並持刀向警員逼近。當時在場的34歲吳姓員警為制止危險情勢,對蔡男開了兩槍,第一槍擊中其左手掌,但蔡男未停止行動,繼續持刀逼近,吳員於是開了第二槍,擊中左胸,蔡男送醫搶救後仍在凌晨2點左右宣告不治。

苗栗地檢署調查,檢察官於當日下午完成遺體相驗,並傳喚相關人員到案說明。經過現場影像與證人證詞交叉比對後,檢方認定吳員雖為執勤時開槍,但第二槍是否具有「必要性」仍存爭議,決定依過失致死罪嫌偵辦,並諭知以3萬元交保。

據了解,處理家暴案件的2名員警均姓吳,從警資歷均不滿2年,其中一人是20多歲的警專41期正期生,一人是34歲的112年特考班畢業生,而開槍擊殺蔡男的是34歲的吳姓員警,其在頭份分局任職約2年,過往表現並無不良紀錄。

而吳員遭認定過失致死的消息曝光後,引發基層員警與社會輿論的廣泛不滿,認為此案明顯屬於警察依法制止暴力行為,不應輕率以過失致死罪處理,甚至質疑「未來警察還敢開槍嗎?」

頭份警分局也是對檢方決定表達驚訝,但表示尊重司法決定,並已安排委任律師提供吳員後續法律支援,強調不會讓員警孤軍作戰。

雖然根據《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4、5款規定,警察在生命、身體、自由或裝備遭受威脅,或對方持兇器滋事且不從警告時,可依法使用槍械。此外,第4項也明定,當犯罪嫌疑人持致命性武器攻擊或挾持他人時,警察可逕行開槍。

但此次執勤中開槍的爭議,焦點在於是否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所訂「情況急迫」及「勿射擊致命部位」的要件。尤其是在第一槍已擊中嫌犯左手掌後,是否仍有必要開第二槍,是檢方持續偵辦的重要環節。也因此,即使現階段無羈押理由,檢方仍選擇對吳員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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