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偵查大公開會是選擇性的政治追殺 沒下限嗎?
楚明怡/教育工作者
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等11人,因涉京華城容積弊案,12月26日被以《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等罪嫌提起公訴,北檢對柯文哲等4人再次提出抗告。元月1日北檢再度抗告成功,柯文哲等4人交保遭撤銷,最後法院判定羈押禁見。
筆者在知名人權律師林石猛臉書看到一則貼文,「檢審辯四十年,還是第一次看到法院行使法定職權基於比例原則裁量將已移審的人犯交保候傳,檢方隨即提出抗告的案例。是少見多怪?還是押人取供不成而見笑轉生氣呢?」。相信大家一看便知道這絕不是「少見多怪?」筆者質疑這會是選擇性的政治追殺,沒下限嗎?
柯案從8月調查到隔年1月期間,有媒體獨家報導案件細節,遭外界質疑檢警調偵辦程序違法偵查不公開原則,引起社會輿論、未審先判,直接破壞了司法的公信力。好家在有正義的司法人不沉默,司改會提出九問北檢批偵查大公開,甚至網友留言「北檢改名成東廠就不奇怪了」。
政治人士不分黨派和立場若以權謀私、貪贓枉法,罪證確鑿,當受法律制裁,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揭示無罪推定原則保障人權,就是為了維護偵查順利進行及保護證人、被害人、關係人的名譽或隱私。而京華城容積弊案臺北地檢署或相關調查單位從未正式發布任何消息,但偵查內情和方向、證人陳述、證物內容卻和媒體獨家報導內容驚人的相似,這種疑似「偵查大公開」的「巧合」,絕非北檢發佈的新聞稿「依據消息來源轉述見聞或依據多年採訪經驗、本案關係人之公開受訪內容及法院發布之新聞稿內容等素材,綜合分析判斷後撰稿。」可呼嚨的,記者難不成是會通靈還是有通天的本領?
對於偵查中案件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的對象主要是檢調人員和律師,其餘如記者、告發人、被告與證人,都沒有保密的義務,即便洩漏案情也不須負擔行政或刑事的責任,如此明顯的漏洞豈非助長用輿論導向達成未審先判的氛圍?輿論聲討難道不需等到罪證確鑿、偵查結束、法院定讞之後嗎?駐日本大阪辦事處處長蘇啟誠輕生的遺憾顯示出輿論力量的巨大與危機。
檢警調各機關,應確實嚴格規範媒體於機關內的採訪時機、地點和進出,更要依規定處罰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檢調和相關人員,避免影響案件偵辦,也保護當事人的名譽,以免嚴重破壞刑法立法精神和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讓台灣岌岌可危的司法公信力再度披上黑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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