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安桓專欄】網傳「嬰幼兒奶粉含糖量過半」!? 食品廣告爭議涉毀謗?
劉安桓/執業律師
近年來,隨著大眾對食品安全的關注提升,嬰幼兒食品的成分與標示逐漸成為社會焦點。近期母嬰品牌「媽媽餵」發布一支影片,聲稱市售成長奶粉含糖量偏高,甚至點名亞培、美強生等知名品牌,指出其配方中每 100 克含有 40 至 50 克糖。影片甫一釋出即引起家長熱烈討論,但隨後遭醫師與營養師質疑,並證實其內容並不屬實。然而媽媽餵的不實廣告卻已造成亞培及美強生等知名品牌之商譽毀損,事件雖已落幕,可所涉及的法律責任仍值得深入檢視。本文將從廣告不實與誹謗、商譽侵害兩方面加以分析。
一、廣告不實責任?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1條明定「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食品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足以引人誤信的內容。因此針對事件中,業者未經證實,散播有關嬰幼兒奶粉含糖量的不實訊息,引起民眾對於嬰幼兒奶粉的恐慌,以及相關業者的負面影響,而須負起食安法規規定之刑事責任。
同時依《公平交易法》第24條,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規定。媽媽餵於平台上,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美強生、亞培等知名嬰幼兒食品業者之不實情事並影響他人商譽情形,若被認定為競爭為目的,媽媽餵恐還會面臨新台幣5萬元至2,500萬元行政上罰鍰,另外還可能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5000萬元罰金的刑事責任。
二、業者商譽損失,怎麼主張權利侵害?
依據《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及相關實務見解規定,縱然「媽媽餵」所揭露的訊息,確實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但其說法並未提出具體檢驗報告或可信的科學依據,僅憑推測即向大眾宣告,導致相關品牌名譽受損。而依照誹謗罪的審核要件,倘若媽媽餵無法提出足以支持的情報、資料或新聞來源,證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奶粉含糖量過高」的說法,亦無法證明其已盡到查證真實性的義務,則難以適用「誹謗不罰」的例外,成立誹謗等刑事罪嫌。
另外,依《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規定,如果媽媽餵經相關單位調查後,確實是在未經查證,或明知非屬真實的情形下,仍惡意散布謠言貶低其他業者的商譽情形,則可能構成此罪。至於商譽損失的計算,訴訟上因為難以預測論斷,是法院通常會依涉及之財產上損害及兩造之地位、經濟能力,考量相關情勢,酌定公司信譽權之財產損害金額。
這起事件也提醒大眾,面對各類廣告與網路資訊,需培養媒體識讀能力,避免被片面數據或誇張言辭誤導。同時,業者在競爭中應秉持誠實原則,避免透過貶低對手來爭取市場,否則不僅可能觸法,更會破壞公平競爭的環境。再者,市面上可合法販售的嬰幼兒食品,皆已通過政府嚴格審查。若家長對產品仍有疑慮,可透過官方網站查詢許可資料。透過政府嚴格把關、業者誠信自律,加上家長保持理性判斷與批判思考,三方共同努力,為嬰幼兒建立安全、營養且值得信賴的飲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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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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