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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0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首宗氣候訴訟言詞辯論 脆弱群體認定成攻防焦點

台灣首宗氣候行政訴訟案今(20)日於台北士林高等行政法院進行言詞辯論庭。本案是關於經濟部是否有效規範用電大戶的綠電責任。原告委任律師簡凱倫強調,若《氣候法》旨在保障易受氣候變遷衝擊的脆弱族群,即便該法未明定脆弱族群定義,仍能援引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委員會(IPCC)中「暴露度」與「敏感度」的定義。


辯方律師則認為,人民對於法規修訂沒有公法上的請求權,無法直接提告要求政府修法或強化規範。此案是台灣氣候訴訟首例,最終判決將於5月8日揭曉。



綠色和平組織委任律師簡凱倫。攝影:鍾依靜。


原告律師:不能以過往公害思維面對當前氣候巨災


本案原告為綠色和平基金會及三位曾任職綠色和平的個人。原告委任律師簡凱倫指出,《氣候法》作為保護規範,應保障易受極端氣候侵襲的脆弱族群,而判斷脆弱群體的標準,須回到氣候變遷風險的概念,包含「危害」、「暴露度」與「脆弱度」三要素。


他強調,僅有氣候危害並不足以構成脆弱群體,還需具備暴露與脆弱條件。例如,面對暴潮風險,住在山坡地的居民不屬脆弱群體,低窪地區居民才是。洪水來襲時,根據地區不同,風險也不同,無法一概而論。


簡凱倫說明,極端氣候的危害之一就是集中式強降雨及引發的風災。以新北市來說,同樣面對極端氣候帶來的洪災風險,暴露度卻會因地而異。他引述資料指出,透過淹水潛勢地圖資訊,中和、永和、板橋、新莊、板橋、三重、蘆洲、五股跟土城的衝擊程度較高。其中,三重與板橋分別是兩位原告居住的地區。


極端氣候風險擴大 脆弱群體認定成訴訟攻防焦點


經濟部委任律師則強調,民眾無法直接提告政府強化修法的「當事人適格」問題,並指出原告律師提出的脆弱度標準模糊,甚至沒有強而有力的證據顯示,原告地址在原告提出的衝擊分析報告內確實為受影響區域,且分析報告來自原告,質疑證據的獨立性與公平性。


經濟部委任律師指出,按原告所述,易受氣候變遷衝擊的脆弱族群範圍,將包含六都與西部沿海地區,人口高達293萬人,與《氣候法》的保護規範定義違背,甚至293萬人都可要求行政機關修改法規命令,那麼行政機關該如何處理這些人的意見。


對此,簡凱倫坦言,判斷受極端氣候侵襲的脆弱族群,會比過往的環境災害還要來得大,而這正是氣候變遷風險危害帶來的新課題,其本質就是跨時間尺度、跨區域性的,「我們不能用過往的『環境公害思維』面對現在的環境巨災。」




根據倫敦政經學院2024年氣候訴訟報告,氣候案例蔓延至全球更多國家,但巴拿馬、匈牙利、那米比亞皆在2023年首次提起氣候訴訟。圖片來源:擷取自LSE 2024氣候訴訟報告



面對氣候訴訟將可能濫訴的疑慮,簡凱倫表示不會,因為台灣目前只有兩件氣候訴訟,即便國際上氣候訴訟討論聲量大,單一國家的案件量也屈指可數,「這樣的狀況下根本不需要擔心濫訴的問題。」


台灣首宗氣候訴訟攻防四年 經濟部堅稱產業優先


台灣氣候訴訟開庭至今已四年,綠色和平氣候與能源專案主任忻儀表示,經濟部代理律師反覆以「當事人不適格」及「原告未顧及產業發展」等理由推諉卸責。今年初,經濟部提出遲交一年的用電大戶檢討報告,結論竟是維持原有的用電大戶門檻與義務容量。


簡凱倫表示,《氣候法》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應形成完整的氣候立法架構,共同推動減碳與能源轉型。不過,現行用電大戶規範未能連結《氣候法》的減碳目標,僅要求5000瓩以上用電戶配置10%再生能源,推算後僅達0.22%至0.23%減碳量,對我國2030年減碳目標及2050年淨零目標助益有限。


簡凱倫指出,2023年底台灣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僅達法定目標的66%,但經濟部檢討時未納入法定減碳目標,仍以「平衡產業競爭力」為由維持高門檻、低標準,忽視地方政府已調降用電大戶門檻的趨勢,政策裁量恐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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