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性侵女童「逼穿網襪扮女優」 甚至騙餵避孕藥 下場曝光
(記者張芸瑄/新北報導)鄭姓男子在新北市經營檳榔攤,期間雇用一名單親母親工作,並將其住處房間以月租方式提供對方與年幼女兒小安(化名)同住。根據法院判決,自小安就讀小學二年級至六年級期間,鄭男涉嫌多次對她進行猥褻與性侵,案發後遭起訴,法院依兩項加重強制猥褻罪及兩項加重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刑事部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鄭男自2018年起將房間租予小安母女,期間多次以指導課業或提供協助為由,單獨與女童相處。小安供稱,初期鄭男以觀看電視為由接近,並在房內對其身體多處進行不當觸摸。事後還去藥房買避孕藥,騙小安是抗生素、維他命,要她服用。隨後數年間,其行為逐漸升級至性侵,甚至曾要求女童穿著特定服飾並模仿影片內容。
示意圖/鄭男涉嫌多次對女童進行多次猥褻與性侵。(擷取自 freepik)
即使母女於小安四年級時搬離原租處,鄭男仍以協助經營檳榔攤為由頻繁接觸女童,並以贈送紅包、購物為由將其帶離,再度發生性行為。女童最後一次遭侵害為2023年1月,鄭男以過年為由邀約女童外出,再次發生性侵行為。案發後,小安向母親透露過往經歷,並隨即報案。
法院審理期間,小安證述內容與鄭男身體特徵描述相符,包括身上刺青、疤痕與特定痣的位置。法院認為,雖然案發期間跨度多年,女童對於具體時間與次數記憶有限,但相關事實敘述具可信度,最終判決四次侵害行為成立。
民事方面,小安及其母親向鄭男求償1,5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賠300萬元,原告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請求增加至800萬元。法院審酌小安身心狀況,認定其因侵害導致自傷傾向、學習中斷與需長期治療,惟鄭男名下資產約3,400萬元,已與配偶離婚,原審判賠金額尚屬適當,駁回上訴,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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