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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 報新聞

P2P平台暨風險控管研討會 聚焦多元發展

報新聞/中部特派員鄒志中報導 為協助健全P2P網路借貸平台,金管會2023年10月發佈「網路借貸平台業務事業指導原則」,作為平台業者辦理業務、金融機構與平台業者業務往來及消費者選擇往來平台參考外,亦將作為平台業者研訂自律規範基礎。

準此,本刊邀請P2P網路借貸平台業者及學者專家舉辦「P2P平台暨理財風險之控管」研討會,揭露P2P產業現況與發展、為政策擬定提供建言、讓投資者能明辨良窳,正規公司得以健康營運,促進產業正向多元發展。

研討會日期:12月18日

主持人:葉鴻裕(CCE中華資金交易所 經理)

與談人:陳建安(CCE中華資金交易所 董事長室督導)

楊璦妃(麥克維茲財商教育學苑執行長)

林昌平(台灣金融發展協會執行長)

張作詮(貿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葉鴻裕:

創新金融科技一日千里,法令往往趕不上變化,期藉學者專家充分討論,從業者的角度樹立自律規範、從理財的角度學會風險管理、從協會的角度建構監理沙盒及從法律的角度建立管理專法。透過集思廣益凝聚共識,進而薦請政府推動立法,讓業者在軌道上正常運作,讓投資大眾有所遵循降低風險,作出最佳資產配置和理財規劃,促進經濟繁榮與貨幣流通,進而打造富足社會,增加國家稅收,皆大歡喜。

陳建安:

CCE中華資金交易所為合法合規的P2P標會平台,經營理念是顛覆傳統標會模式,免除擔保品、推薦人,信用紀錄,亦無需扣押擔保品、降低信用評等或循法律訴訟途徑,僅憑「信任」做生意。

針對金管會「網路借貸平台業務事業指導原則」的風險控管機制,CCE也積極回應並配合,借貸雙方均採實名制進行相關配套。在合法合規方面,CCE保證依法作為公司經營規範:1.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防治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2.金管會備查銀行與網路借貸平台業者合作自律規範。3.合會法–民法709-1~709-9條。4.國稅法–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5.銀行法–第29、29-1條。6.洗錢防制法–第5條18項。7.公司法–第7條。8.借貸法–民法474條。

CCE五大合法為:1.在標會服務費開立發票的合法公司。2.提供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的合法公司。3.擁有合法商標註冊權的公司。4.擁有合法著作權的公司。5.擁有合法發明專利權的公司。

CCE設有保障會員的安全三機制為:1.一會一個月標2次,每筆標金降低,不易跑會。2.每期A標到後B要暫停7個月,至第8個月才能續標,18期後則不受此限。3.每期得標會員需開立本票,填入後期標金應繳納死會總額。呆帳處理的安全二機制:會員欠會款,公司有專業管理、降低風險:如遇週轉不過可結清讓渡給符合資格會員。管理風險:超過半年尚未標到會,可在第7個月向公司申請預借得標金。

因有上述風險控管措施,CCE中華資金交易所從107年3月6日成立至今已近6年,期盼能依政府相關的規定穩定經營。

楊璦妃:

P2P理財為新興網路金融投資方式,雖然提供投資者更多元化投資機會,但也存在一定的風險。

我對投資風險控管的建議為,1.深入了解平台:評估其安全性、透明度和貸款償還率,選選擇合法合規、資訊開放透明的平台投資,可降低投資風險。2.適度分散風險:根據個人風險承受能力,設定適當投資額度,做好資產配置規劃。3.注意流動性風險:若P2P投資為較長期限,可能存在流動性風險。投資者應評估自己資金需求,管理投入資金額度,以免需要資金時無法週轉。4.定期檢視和調整:管理追蹤投資狀況,定期檢查還款情況和投資回報。

由於P2P借貸平台是由非銀行等金融機構所構成,因此放款者與借貸人本身都必須注意最常見的違約倒帳、詐欺侵權、平台倒閉及資訊不透明等四大風險。投資者在選擇P2P平台時可評估是否具備下列要件,借貸雙方金流是否由銀行處理(代收代付),並有第三方法人驗證、平台運作是否公開透明、平台是否重視資安議題及系統設置是否有強制小額分散投資機制,上述要件均可作為評斷平台是否值得信任的關鍵。

林昌平:

傳統金融業從業有三要件,需要特許、資本額很高、從業人員要有證照、良民證及通過聯徵中心信用審查。CCE是將傳統的標會透過信任機制去改良及科技化,優點為,具創新性可促進產業多元發展、提供收益較高的選擇、採業務借貸方式,在金額及時間上較為彈性且快速取得資金又免擔保,確實是一個創新的理財工具,還可提供金融服務競爭力及促進產業進步。

從金融大產業來看,P2P借貸業目前並無專法,從業人員需靠自律,自律又牽涉到人性,這是此產業需要強化之處。建議在政府尚無制定法規及設置監管單位前,業者可透過籌組公會或與其他金融相關業者多交流與結合,並透過公會自行管理,提高民眾的信任感。

P2P借貸產業因涉及金錢理應受到保護,但現階段產業並無保護機制,亟需建立一個存保機制,有如台灣的銀行、證券及保險業都設有相關機制。我鼓勵業者能夠進入金融監理沙盒,並設法促使政府正視此事,讓業者有所據及規範。同時,建議業者可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讓更多的教授與學生能了解產業的現況與發展。

張作詮:

金管會今年10月發佈的「網路借貸平台業務事業指導原則」草案,明訂6項業者須負責的風險控管機制,包括:借貸雙方採實名制、借貸款項的金流處理控管原則、相關審核機制、借款限額控管、出借限額控管、不法行為之防制,確立業者須負責之借貸安全責任。

同時,為保障消費者,提出7項消費者保護措施,包括:建權真實性確認機制、個人資料保護、資訊揭露、向出借人告知事項、資訊傳輸安全、客訴爭議處理機制、行銷廣告招攬規範等。

民間商業模式不斷推陳出新,在台灣往往有政府立法緩慢,拖累新創產業發展之狀況。如過去UBER引進台灣,發生到底是運輸業、租賃業爭議,花了多年才合法化並改變市場,提供消費者多元選擇。

金管會這次頒布的指導原則,希望能盡快讓民間借貸結合P2P的商業模式,提供消費者在理財需求上,多一個合法安全的管道,也因為市場上多一個競爭者,讓業者間產生良性競爭。草案雖尚有不足之處,但仍是跨出重大一步,期許將來能有一個符合市場實務需求的法規,讓業者、借貸雙方共贏的規範。

P2P平台暨風險控管研討會 聚焦多元發展

「P2P平台暨理財風險之控管」研討會與會專家學者,左起CCE中華資金交易所董事長室督導陳建安、CCE中華資金交易所經理葉鴻裕、麥克維茲財商教育學苑執行長楊璦妃、貿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張作詮、台灣金融發展協會執行長林昌平,於座談會後合影。CCE中華資金交易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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