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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 今日新聞

校長性侵案不讓違法停職!教育部回應了

校長性侵案不讓違法停職!教育部回應了
南投縣政府因校長性侵案,遭監院糾正,喊冤教育部不讓校長「違法停職」,教育部今(22)日回應已修正法規。(示意圖/取自Pixabay)

[NOWnews今日新聞] 南投縣竹山鎮大鞍國小校長劉育成任教34年期間,涉性侵性騷20多名女學生,其中對10生性侵害,監察院糾正南投縣政府。縣府喊冤,原要對校長停職處份,但教育部認為懲處逾越法令,才改命校長請假離開教育現場;教育部今(22)日回應,去年8月16日已修正施行「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情節重大,主管機關可在調查期間調整職務或予以停職。

監察院昨天指出,劉育成任教長達34年期間,涉性侵性騷20多名女學生,另涉有不當體罰學生及長期違法兼差補習等情事。經監委調查,揭發多名資深教育人員知悉卻未依法通報處理,南投縣政府校園性平事件監督機制嚴重失靈,也未依權責要求劉育成停職接受調查,衍生干擾調查、意圖掩蓋事實及透過民代施壓等情事,處置顯有違失,通過糾正南投縣政府,要求通盤檢討。

南投縣新聞處長蔡明志表示,縣府原要對校長停職處份,但教育部函示指「停止職務似已逾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例示規定之範圍」,但縣府認為,處理校園性平事件認為應先站在學生、家長的立場做考量,因此令校長「請假、配合調查、離開校園現場且不得接觸疑似被害人」,以維護校園安全及保障學生受教權。

教育部今天說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前,對於校長停職接受調查,並無法律明文授權,教育部在去年7月5日發函南投縣政府,要求其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制準則第2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彈性處理當事人的出缺勤紀錄,以達減低雙方當事人互動的機會、避免報復情事並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的可能。

教育部提到,隨後已於去年8月16日修正施行「性別平等教育法」,增訂第35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經學校主管機關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情節重大,有於調查期間先行調整或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得由學校主管機關調整或停止其職務。」即為強化學校校園性別事件防治,並避免因有權勢的不對等關係,致影響校園性別事件的調查與相關人員職務的執行,使相關機制臻於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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