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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 中央社

監察院:台中消防局曾不當停支津貼 應檢討改進

監委葉大華等人今天說,台中市政府消防局在民國104年至109年間,不當向消防人員追繳或停支主管加給及危險加成等津貼,損及消防人員法定俸給權利,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要求檢討改進。

監委葉大華、浦忠成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台中市消防局103年以前,主管人員公假進修及受訓超過一個月期間主管加給均照常支給, 但在104年至107年間,卻考量消防機關因勤務性質特殊性與一般行政機關業務性質差異甚大,若因訓練、進修或支援離開本職達一定期間,被視為未實際負領導責任,因此自行審認參加訓練超過一個月的消防人員,未實際負本職主管職務的領導責任,停止支領主管加給。

監委說,但超過一個月受訓的主管加給停支情形卻有不一 ,同種訓練在不同年度均舉辦,有部分年度主管加給停支,另有部分年度則照支,有違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1條有關給假期間加給照常支給的規定,且也沒有停發一個月的依據及理由,造成消防機關人員對何種進修、受訓須停支主管加給無所適從 。

監委表示,後來消防署在107年10月給出函釋,台中市消防局在108年2月訂定核發原則,卻又自行限縮,有違相關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直到有陳訴人指正後,才於109年、110年陸續簽准補發104年至109年共計31人主管加給。

除此之外,監委說,台中市消防局在108年至109年間也以類似理由停支危險加給,直到109年、110年才簽准補發108年至109年41人的危險加成津貼,整體認事用法均有違誤,損及消防人員俸給法定權益,監察院16日通過調查報告,要求台中市消防局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也要求,銓敘部、人事總處及內政部應積極通盤檢視,歷年來有關消防人員的主管加給、危險加給及危險加成的相關法律、法規命令及函釋,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及大法官解釋的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或對公務人員的權利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藉以保障消防人員俸給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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