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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7 | 中央社

國防部:ROE去年修訂 納突發狀況結合演訓時機驗證

國防部今天表示,國軍106年令頒「國軍常設接戰規定」(ROE),去年依照敵情威脅修頒,作為平戰時使用武器應變與作戰規範,國軍已將各種突發狀況、突規納入ROE,持續結合演訓時機驗證。

中共頻以機艦擾台,國軍除以相關兵力應對外,如何慎防擦搶走火也是重要課題,朝野立委近期亦關切第一擊、自衛反擊權及突發狀況處置規定等程序,並呼籲國防部應將國際武裝衝突法的接戰規定(Rules of Engagement,ROE)納戰備規定。

根據國防部長邱國正、副部長柏鴻輝在立院的答詢,及國防部新聞稿的相關內容,所謂的「第一擊」為敵對方對台實施的攻擊或侵略,而台灣基於這個打擊及侵略行使所謂「自衛反擊權」,但行使自衛反擊權必須考量包括國際法在內等法規,因此須研修「接戰規定」(ROE)使其更加完善,當狀況發生時才能讓第一線官兵應處時有法源依據;另外,ROE分為兩種,分別是平時ROE、戰時ROE,但其相關內容均為機密。

此外,對於應對敵軍襲擊的舉措修訂情形,國防部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回應,國防部於106年令頒「國軍常設接戰規定」,並於去年依敵情威脅完成修頒,作為國軍部隊平、戰時,使用武器應變與作戰的規範。

國防部強調,國軍針對各種狀況處置,已規範相應的接戰規定(ROE),使部隊據以遵行,但交戰規則內容條文涉機密,不便對外說明,但國軍針對各種突發狀況,均已納入突規及ROE訂定,持續結合演訓時機驗證,確保國家整體安全。

軍方將領告訴中央社記者,在「過去的平時」,國防部要求官兵謹守官兵「不發第一槍、打第一彈」,必須由部長甚至再向上請示後才能執行,這一點其實跟戰爭國家的自衛反擊權有點切割,因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國家自衛權,其實是跟武裝衝突法綁在一起,且著重大規模殺傷性或戰爭狀態,台灣過去「第一擊」比較偏向此定義。

回到「現在的平時」,軍方將領說明,因情勢改變,才有3月8日國防部新聞稿中提到合法授權第一線指揮官採取適當方式反制,但並非涉及攻擊他人,重要的前提是「自衛」,當我方人員、部隊、設施、裝備遭受立即危害時,從過去即使遭受危害也不能打,現在則放寬在緊急狀態時,由防區指揮官下達命令反制。

不過軍方將領強調,即便如此,反擊前仍必須經過識別程序。

所謂識別程序,國防部副部長柏鴻輝日前備詢說明,依照國際法規定,例如空軍遭遇不明機未經同意接近24浬鄰接區時,都要經廣播、攔截、驅離等動作,且要看對方是否打開彈艙或掛彈,若對方沒有敵意,並搖擺機翼,可能是投誠的象徵,若共機持續挺進且帶彈,依國際案例可開槍或發射熱焰彈等方式示警,若持續進入12浬領空領海,都會依照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行使自衛權。

軍方人士也說明,國軍絕對不會發動「第一擊」,第一擊是由敵方發動,國軍依國際法行使「自衛反擊」;但針對所謂敵方第一擊的定義,因涉及不同樣態,研修各種狀況至ROE中。

他舉例,飛行員如何「辨識」侵犯鄰接區、領空領海的敵機意圖相當重要,例如敵機是否在遠處搖擺機翼、放下起落架、打開彈艙、拋投彈藥,並衡量姿態、速度、動作、攜彈狀態,並經過攔截、喊話、辨識等過程,並非「一越界就打下來」。

退役空軍上校、F-16(block20)戰機種子教官黃揚德接受中央社訪問指出,邱國正當年擔任聯三次長時改變國軍的戰備規定,並跳脫世界各國均在使用的「狀況一到五」,而是變成兩時期三階段,並在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中詳盡說明海、空軍職責,但目前敵情威脅已不同,包括ROE在內的相關規定應進一步盤點例如陸軍、資通電軍、憲兵在相關時期的職責,確立分工。

由於邱國正證實,在前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訪台後,國防部調整「第一擊」定義,外界議論當敵實體((人載)台侵入領空領海,是否直接擊落,邱國正則解釋,調整並非蠻幹,應對程序還是要進行。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揭仲認為,「第一擊」名詞其實並不十分正確、甚至可能遭有心人惡意曲解,第一擊的概念來自過去核戰,最早是對冷戰時期美蘇兩強核武運用方式的描述,是在敵方動用核武前,就對敵方核子能力發動攻擊,以催毀敵方的核子武器或投擲核武的設施,使其無法還擊。

因此,「第一擊」名詞在軍事上,其實具「先下手為強」,甚至是「在未實際遭受攻擊的情況下,預先對敵軍控制範圍內的軍事設施發動攻擊」的意涵,高層官員在使用時還是應該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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