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5 | 中央社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 憲法法庭判多數違憲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國會職權修法「總統國情報告」、「行政首長質詢」、「人事同意權」、「調查權」及「聽證會」、「藐視國會罪」等部分規定違憲,立法程序合憲。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於7月19日裁定部分規定暫停適用,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國會職權修法部分合憲、部分違憲。
立法程序部分,憲法法庭認為雖然不能說沒有瑕疵,但過程形式上仍有歷時甚短廣泛討論與逐條討論,難謂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要求,而根本影響法律成立基礎與效力程度。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憲法法庭指出,重點在於立法院邀請對總統並無拘束力,相關立法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宣判日起立即失效。
「行政首長質詢」部分,憲法法庭表示,行政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等形式,答復立委的質詢,或提問以釐清質詢問題等情形,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的爭議,性質上仍屬立委質詢的答復,不構成「反質詢」,尚不牴觸憲法。
憲法法庭指出,新法增訂「立法院院會主席同意」及命出席、答復,於未有憲法依據下,立法增加此限制,賦予主席憲法所沒有的介入行政首長憲法職權行使的權限,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人事同意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基於人事同意權,僅有同意或否決被提名人的權力,並無立法課予被提名人特定義務及違反時施以行政罰制裁權限,相關規定違憲。
憲法法庭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委員會設立調查專案小組違憲,立法院得成立調查委員會,經院會決議明確授權,調查權應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制約。
有關「聽證會」部分,規定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經立法院院會決議,最重罰鍰新台幣10萬元等規定。憲法法庭認為,相關立法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違憲失效。
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部分,憲法法庭指出,立法目的難謂正當,且對於政治責任的追究尚有其他適當手段,此部分違反比例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因此宣告違憲。
此判決主筆大法官為蔡宗珍大法官,判決計有9份意見書,包含1份協同意見書、5份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3份部分不同意見書。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於7月19日裁定部分規定暫停適用,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國會職權修法部分合憲、部分違憲。
立法程序部分,憲法法庭認為雖然不能說沒有瑕疵,但過程形式上仍有歷時甚短廣泛討論與逐條討論,難謂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要求,而根本影響法律成立基礎與效力程度。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憲法法庭指出,重點在於立法院邀請對總統並無拘束力,相關立法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宣判日起立即失效。
「行政首長質詢」部分,憲法法庭表示,行政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等形式,答復立委的質詢,或提問以釐清質詢問題等情形,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的爭議,性質上仍屬立委質詢的答復,不構成「反質詢」,尚不牴觸憲法。
憲法法庭指出,新法增訂「立法院院會主席同意」及命出席、答復,於未有憲法依據下,立法增加此限制,賦予主席憲法所沒有的介入行政首長憲法職權行使的權限,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人事同意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基於人事同意權,僅有同意或否決被提名人的權力,並無立法課予被提名人特定義務及違反時施以行政罰制裁權限,相關規定違憲。
憲法法庭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委員會設立調查專案小組違憲,立法院得成立調查委員會,經院會決議明確授權,調查權應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制約。
有關「聽證會」部分,規定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經立法院院會決議,最重罰鍰新台幣10萬元等規定。憲法法庭認為,相關立法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違憲失效。
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部分,憲法法庭指出,立法目的難謂正當,且對於政治責任的追究尚有其他適當手段,此部分違反比例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因此宣告違憲。
此判決主筆大法官為蔡宗珍大法官,判決計有9份意見書,包含1份協同意見書、5份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3份部分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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