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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 中央社

私立春秋墓園爆迫遷等糾紛 監察院糾正新北市府

曾被評鑑優良墓園的新北市中和區私立春秋墓園(已更名私立龍陵紀念墓園)近年爆發墓地被迫拆遷等糾紛,監委認為,新北市政府未善盡主管機關責任,因此糾正新北市政府,也將移送法務部調查公務員是否涉圖利。

監察委員施錦芳、趙永清今天針對新北市政府處理春秋墓園案缺失舉行記者會表示,新北市政府前身台北縣政府在民國62年1月3日核准設置春秋墓園,認定設置人為林姓申請人,而實際經營管理由春秋有限公司負責。

監委說,林姓申請人死亡後,春秋有限公司向台北縣政府申請變更墓園負責人,台北縣政府未詳察是否為同一經營主體,就直接認定應以林姓申請人為主體而否決變更。

監委表示,台北縣政府不承認春秋有限公司是春秋墓園合法經營者,卻持續容任春秋有限公司繼續經營管理墓園,並持續受理春秋有限公司開具的「春秋墓園土地永久使用證」與「春秋墓園墓地永久使用證」核發埋葬許可,97年還將春秋墓園評鑑為優良墓園。

監委說,直到109年1月15日,新北市政府以違法經營為由裁罰春秋有限公司,隨即於15天後許可道環展業有限公司為春秋墓園殯葬設施經營業者,無視民眾營葬習俗及春秋有限公司與墓主契約關係,也未提出適當配套措施,導致墓主與道環展業有限公司後續紛擾不斷,核有違失。

監委認為,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及望安鄉公所於108年間,分別同意將春秋墓園中的市有土地與鄉有土地提供道環展業公司申請殯葬設施經營業使用,不僅沒有採公開方式、未依規定收取費用,更未考慮墓園的管理疑慮,擅將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切割處理,有量身訂作圖利特定業者之嫌,因此將移送法務部調查是否有公務員涉違法、圖利或瀆職等。

此外,監委說,內政部於106年修正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4條規定,允許申請人僅須檢附一定比例的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就能使殯葬設施繼續經營管理。但是否須得到全體所有人同意、得否採多數決、同意比例為何,應以法律訂定。內政部在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依據下,逕行修正辦法、放寬同意比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殊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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