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7 | 中央社
前檢察官任職時性騷擾4女 懲戒法院判罰俸1年
已退休的前檢察官施教文在彰化地檢署任職期間,被控性騷擾4名女性,分別遭監察院及檢評會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天判決施男罰款,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施男於民國111年9月30日下午在地檢署內與同事甲女聊天時,以言語及近距離手指比劃方式,當場評論甲女身材,並趁甲女不及抗拒,以手指碰觸甲女的胸部。
施男另被檢舉於112年3月30日下午在地檢署內與另一名同事乙女開會討論案件時,利用討論空檔,走到乙女身後,趁乙女不及抗拒,以手觸摸乙女的臀部。
施男又於112年7月7日下午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會議室開會時,在會議中把乙女坐的滾輪式座椅拉至緊鄰他的左側,向乙女講述與會議無關的時事話題,趁乙女不及抗拒,多次以雙手緊握乙女的雙手3至5秒。
施男還被檢舉於112年7月5日下午在彰化縣鹿港鎮辦公室訊問一起案件證人時,趁協助繕打筆錄的丁女不及抗拒,多次以手指觸摸丁女的手背,又把手環過丁女腰部,觸摸丁女腰部左側。
另外,施男於109年4月24日開車載A女到員林稽徵所製作筆錄,期間不時以手碰觸A女的手背及手臂,甚至將手指放在A女腰部,使A女感到震驚及噁心。當天下午筆錄製作完成後,施男在所有承辦人面前,以手肘碰撞A女上手臂,說「她今天是被我叫來虐待的」等語。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為施男有懲戒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監察院也彈劾施男並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併案審理。
懲戒法院認為,施男的違失行為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嚴重損及檢察官形象,造成多名被害人人格尊嚴受損害及工作環境受影響,已嚴重危害原應致力維護的檢察官職位榮譽及尊嚴,判決施教文罰款,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施男於民國111年9月30日下午在地檢署內與同事甲女聊天時,以言語及近距離手指比劃方式,當場評論甲女身材,並趁甲女不及抗拒,以手指碰觸甲女的胸部。
施男另被檢舉於112年3月30日下午在地檢署內與另一名同事乙女開會討論案件時,利用討論空檔,走到乙女身後,趁乙女不及抗拒,以手觸摸乙女的臀部。
施男又於112年7月7日下午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會議室開會時,在會議中把乙女坐的滾輪式座椅拉至緊鄰他的左側,向乙女講述與會議無關的時事話題,趁乙女不及抗拒,多次以雙手緊握乙女的雙手3至5秒。
施男還被檢舉於112年7月5日下午在彰化縣鹿港鎮辦公室訊問一起案件證人時,趁協助繕打筆錄的丁女不及抗拒,多次以手指觸摸丁女的手背,又把手環過丁女腰部,觸摸丁女腰部左側。
另外,施男於109年4月24日開車載A女到員林稽徵所製作筆錄,期間不時以手碰觸A女的手背及手臂,甚至將手指放在A女腰部,使A女感到震驚及噁心。當天下午筆錄製作完成後,施男在所有承辦人面前,以手肘碰撞A女上手臂,說「她今天是被我叫來虐待的」等語。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為施男有懲戒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監察院也彈劾施男並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併案審理。
懲戒法院認為,施男的違失行為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嚴重損及檢察官形象,造成多名被害人人格尊嚴受損害及工作環境受影響,已嚴重危害原應致力維護的檢察官職位榮譽及尊嚴,判決施教文罰款,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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