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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 中央社

立委拋檢察總長應提非常上訴情形 司法院:建請再酌

立委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檢察總長在特定情形時「應」提起非常上訴等條文。司法院與法務部今天均表示建請再酌。司法院說明,這將變動檢察總長裁量審查權限,混淆非常上訴制度功能等。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國民黨立委羅智強、謝衣(鳳),以及民進黨立委陳培瑜、陳亭妃、許智傑所提刑事訴訟法修法版本,共有5案,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法務部次長黃謀信等人列席並備質詢。今天議程僅進行詢答,未逐條審查。

民進黨立委許智傑、邱志偉修法版本提到,鑑於被告實質審級救濟的訴訟權,於實務上難以獲得足夠法律保障,尤其法律有修正或變更時有適用新法或不適用的爭議,為保證被判決人的權益不受影響,因此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的審判是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許智傑等人所提修法版本,是在現行規定中增訂2項條文,即「訴訟繫屬中法律有修正或變更,確定判決因未適用新法致違背法令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檢察總長就該案件應提起非常上訴」,以及「案件經提起非常上訴,不停止刑罰之執行。但依前項規定提起非常上訴者,執行檢察官應即暫時停止刑罰之執行。」

司法院所提書面報告指出,非常上訴制度是對於刑事確定判決或實體上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的裁定,以判決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為要件,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請求救濟的特別訴訟程序。

司法院表示,草案修正檢察總長應就法律修正變更未及適用或不為適用,為受判決人利益提起非常上訴,將變動檢察總長進行裁量審查權限,並混淆非常上訴制度功能,而以具體個案救濟有利與否作為提起非常上訴要件,建請再酌。

法務部書面報告提到,除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所涉及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或該判決不利於被告,且無其他救濟之道,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者外,並無提起非常上訴的必要性,草案規定「應」提起非常上訴,與非常上訴制度的目的有所牴觸,建請再酌。

台灣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詢時,強烈反對此項修法。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則說明,本案變動檢察總長的裁量權限,還需要討論、停看聽。

此外,吳思瑤質詢時問到法庭直播議題。王梅英解釋,司法院曾做過政策研討,以目前來看,與台灣相近的歐陸國家,「事實審沒有人開放(直播)」,而事實審的法庭直播,對於法院的公正與獨立性容易造成侵害,非常危險。

另外,羅智強提案,希望賦予法院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協請註銷逃逸被告護照、旅行文件的權利。謝衣(鳳)所提修法版本,增訂法院得通知主管機關廢止並註銷被告的護照、旅行文件。陳培瑜希望將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之罪,列為預防性羈押的犯罪類型。針對這3個修法版本,司法院、法務部敬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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