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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 中央社

揭發兒少時遭性侵已逾刑事追訴期 監委籲機關正視

監委葉大華、王美玉、王麗珍、張菊芳、紀惠容今天指出,不少兒少性侵被害人在成年後勇敢揭發案件,卻因逾刑事追訴期,行為人仍得逍遙法外,但違反公平正義,希望主管機關正視並儘速研謀解決。

葉大華等監委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監察院調查多起性侵性騷案件發現,被害人勇敢揭露幼年被害情事後,無奈已逾刑事追訴期,日前也發生40多歲女性幼時遭性侵害,終於鼓起勇氣尋求司法正義,卻發現早已超過追訴權時效,不但無法讓行為人受到應有的制裁,行為人仍能逍遙法外,繼續擔任公職。

監委還舉例,包含南投縣某國小校長任教期間,涉性侵性騷多名女學生,經當年受害者於成年後勇敢出面舉發,事件才曝光,清查迄今已近40名學生受害,但有15件因事發距今超過30年,已超出刑事責任的法定追訴期;另外,監察院112年12月調查台中市立某國中校長涉嫌性騷性侵案發現,也有3名被害人逾追訴期。

監委說,憲法法庭受理性暴力犯罪僅20年追訴期是否違憲的釋憲案,聲請釋憲已屆滿1週年,部分立委也將提案修法,主管機關應正視並解決兒少性侵犯罪的刑事追訴期議題,才能維護被害人權益。

另外,監委表示,依據澳洲的全國兒少性侵調查報告指出,在兒少時期遭受性侵的被害人,平均24年才首次說出受害經歷,尤其教師與學生之間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學生更是恐懼教師權威,遲至成年後始敢說出自身經歷,實已造成其等身心受創嚴重。

監委說,自112年Metoo運動迄今,監院已透過多起調查案件,一再凸顯兒少性侵犯罪的刑事追訴期問題,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校園及安置機構兒少性侵害系統性訪查案專案報告,也提出延長性侵害案件追訴權時效的意見,現行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追訴權時效,實已造成被害人於成年後揭發事件卻無法處理的困境,主管機關應正視並儘速研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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