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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 中央社

國土署:因應財劃法 調整中央地方負擔租金補貼比例

媒體報導,雲林縣政府今天質疑,中央突然要求租金補貼經費需由地方自籌。內政部國土署說明,租金補貼經費支出方式重新研擬是因應新版財劃法,並非突然,而是依法行政,且租金補貼等住宅業務本就屬地方自治事項。

媒體報導,雲林縣政府今天質疑,「租金補貼經費突要求地方自籌」,將責任轉嫁給地方,雲林縣被要求自籌款比率達10%。

國土署透過新聞稿表示,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時,國土署便已多次對外說明,因修法導致中央財源減少、地方經費增加,租金補貼經費支出方式將重新研擬新方案,並非突然調整,而是依法行政。

國土署指出,地方制度法載明租金補貼等住宅業務,本來就屬於地方自治事項,由中央與地方依照財力分級共同分擔總經費。以民國110年為例,中央為協助地方照顧租屋家庭,依據中央及地方分攤比例,中央補助34.7億餘元、地方自籌12.9億元。

雲林縣指自籌款比率達10%,國土署也解釋,是依當年主計總處訂定的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雲林縣為第5級,因此租金補貼自籌款比率為10%。

國土署強調,新版財劃法已經在3月正式公告,地方政府應在財劃法新法上路、自有財源提高之際,在明年度預算籌編勇於分擔租屋族照顧責任,編列足夠支持經費,和中央共同持續協助租屋族群減輕居住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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