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09 | 中央社
少子與高齡化夾擊 考試院放寬育孫留職停薪規範
因應少子女化及高齡化趨勢,考試院會審議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放寬育孫留職停薪規範,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3足歲止,各機關不得拒絕,使公務員能兼顧家庭及職場,考試院將儘速函請政院同意會銜後發布施行。
考試院透過新聞稿指出,今天院會審議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放寬育孫留職停薪及增訂留職停薪期間業務代理等規範。
考試院說明,考量育嬰及育孫留職停薪都是養育3足歲以下幼兒,並尊重各家庭育兒的實際需求,因此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的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期間,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規範一致。
考試院說,這次修正重點包括,第5條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的規定,並刪除原限於「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才能申請的限制。
考試院說,第6條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3足歲止,不受有關「留職停薪期間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的限制。
考試院指出,另為使留職停薪人員得以照顧家庭,以及減輕現職人員工作的負擔,第9條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代理人的業務,可以由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以適度減輕代理人雙重工作負擔,並兼顧機關業務推動。
考試院表示,這次修正是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趨勢,並考量到現行社會多元育兒方式及家庭結構態樣,進一步放寬育孫留職停薪的相關規定,同時也增訂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業務代理等規範,以期建構更友善職場環境。
考試院透過新聞稿指出,今天院會審議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第9條,放寬育孫留職停薪及增訂留職停薪期間業務代理等規範。
考試院說明,考量育嬰及育孫留職停薪都是養育3足歲以下幼兒,並尊重各家庭育兒的實際需求,因此刪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的限制,並放寬育孫留職停薪期間,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規範一致。
考試院說,這次修正重點包括,第5條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各機關不得拒絕的規定,並刪除原限於「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才能申請的限制。
考試院說,第6條增列申請育孫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可一次申請至孫子女滿3足歲止,不受有關「留職停薪期間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的限制。
考試院指出,另為使留職停薪人員得以照顧家庭,以及減輕現職人員工作的負擔,第9條增列薦任以下主管人員育孫、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由現職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代理時,該代理人的業務,可以由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以適度減輕代理人雙重工作負擔,並兼顧機關業務推動。
考試院表示,這次修正是為因應當前少子女化及高齡化趨勢,並考量到現行社會多元育兒方式及家庭結構態樣,進一步放寬育孫留職停薪的相關規定,同時也增訂育孫及侍親留職停薪期間業務代理等規範,以期建構更友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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