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 新北市前副議長陳文治判刑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民進黨籍新北市前副議長陳文治,被控在擔任議員時涉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經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新北地院26日判處陳文治1年10月、3年7月、5月、6月、3月徒刑(徒刑1年以下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3年及5年;需另定執行刑。可上訴。
此外,為陳文治以人頭詐領助理費的洪姓前會計,依貪污共犯2罪各判刑5月、8月,各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吳姓、廖姓前會計則各依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徒刑3月、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向公庫支付3萬及2萬元。
檢方起訴指出,陳文治98年自110年擔任議員期間,利用4名人頭向議會詐領86萬餘元助理費,作為陳文治個人信用卡、水電費等私人支出使用。陳在檢方偵查時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
新北院合議庭審酌陳文治擔任新北市議會議員及副議長,本應公私分明為選民榜樣,並遵守公費助理補助款之合法用途,竟公私不分,明知李姓、林姓公費助理已離職,卻未如實申報停聘日期,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並指示洪姓會計將該2人繳回之助理補助款併入零用金,且支付陳文治之個人信用卡款、家用水電費及管理費等私人費用,分別詐領助理補助款2萬7000元、17萬6000元。
且陳文治明知王某未擔任助理、陳某已離職、私費胡姓助理以吳姓配偶名義虛報為公費助理,卻指示吳姓、廖姓會計申報不實之聘用日期、停聘日期或助理姓名,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
合議庭念及陳文治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然於本院審理中否認犯行,態度尚非良好,而洪姓、吳姓、廖姓會計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態度良好,兼衡被告4人各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為之期間,長短不同,陳文治、洪姓會計各次詐領助理之補助款,金額高低有異,參酌陳文治為貪圖一己私利,立於主導地位指示洪、吳、廖3人為貪污及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犯行,惡性非輕,另洪等3人僅屬聽命行事之扈從地位,且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將洪等3人告緩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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