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公車下體頂女學生屁屁 行車紀錄器讓噁男現形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王昭濱/台北報導
基隆市一名陳姓男子去年5月間搭公車時,趁著車內乘客太過擁擠的機會,竟以下體對車上2名女學生頂撞臀部,受害女學生當下感到不適,下車後立即報警,且公車行車記錄器也拍到陳男整個犯行過程,全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陳男5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以每日1千元折算,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4年5月8日下午4時許,陳男從基隆市信義區義九路口搭乘202公車,由於當時車內乘客眾多,已無座位,陳男站在1名女學生後方,並利用擁擠的機會,用下體頂撞女學生臀部,持續時間長達2分鐘,女學生察覺後感到不適,趕緊移動位置,藉此與陳男保持距離。
此時陳男隨即將目標轉向另名女學生,再次用下體頂撞其臀部,先前被騷擾的女學生發現後,立即伸手將這名女學生拉開,避免遭陳男繼續騷擾。2名受害女學生下車後報警,警方也根據公車行車記錄器畫面及悠遊卡刷卡紀錄確認陳男身份,並通知到案。
陳男在偵訊中坦承犯行,他的供述也與被害女學生的指證相符,加上公車錄影畫面的佐證,檢方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2罪對陳男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陳男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法官認為陳男利用車內擁擠的環境,對2名女學生進行性騷擾,嚴重侵害他人身體自主權,並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懼與不安,對社會治安也產生了不良影響,應予嚴懲。
法官考量陳男無前科紀錄,且已坦承犯行,並嘗試與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調解,但遭到拒絕。綜合考量陳男的犯罪動機、手段、侵害程度及其個人與家庭狀況後,法官判處陳男2項性騷擾罪各3個月徒刑,合併執行5個月,並可易科罰金,以每日1千元折算。全案仍可上訴。
照片來源: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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