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落電線造成死亡事故 新北市府國賠向廠商轉求償二審仍敗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永和區環河東路2段永福橋下電線垂落路面,造成高姓女騎車死亡事故,新北市政府被判國賠670萬573元,新北市府向承包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勞務的廠商光寶科技轉求償,新北地院審理後敗訴,新北市府上訴二審;高院今(18)日以垂落電線為私接電線,且光寶科技並非國賠法中損害原因應負責任之人,駁回上訴。可上訴。
新北市永和區環河東路2段永福橋下涵洞出口上方的永福橋引道路燈基座,有私接懸垂於路面的電線,高姓女騎士104年10月21日晚間9時45分騎車經過時,機車把手被垂落電線纏住,因而失控遭後方車輛追撞致重傷不治,經家屬起訴國家賠償,111年判決永和區公所敗訴確定,新北市府於是撥付670萬573元賠償款。
新北市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決議向與養護工程處簽訂「新北市南區徵求民間參與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勞務契約」的光寶科技轉求償,主張光寶科技負有纜線清整義務,該清整義務即發覺電線外露、非法外接引電等情形,事故電線是於102年1月前即遭不明人士私接,光寶公司於履約期間應無不能發現之情形,未執行維護、保養、修繕、巡查義務,致無法確認、排除電線外露、非法外接引電,導致系爭事故發生,依國賠法請求光寶公司給付新北市府賠償的670萬573元。
新北地院一審認定,原告新北市府就被告光寶公司負有排除違規私接電線之契約義務一節,並未善盡舉證責任,提出足始法院產生信其主張為真實之心證。因此駁回原告之訴。新北市府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發生事故的電線是不明人士在路燈基座下方私接,而垂懸在永福橋下,參酌雙方契約本文約定可知,光寶公司應履行之事項為「路燈換裝為節能燈具」及「維護新北市南區之路燈6年」,並於其換裝路燈前後,就路燈及其各項維護設施、設備、器材、線路負維護、保養、修繕及巡查之義務,至於非屬路燈及其線路之私接電線,並非光寶公司依約應負責事項。
新北市府提出之各項證據,包含104年7月2日協調會紀錄、104年8月10日函、執行計畫書、路燈安全檢查表與不合格改善追蹤表等,均不足以證明光寶公吾負有排除私接電線之義務。
同時,光寶公司非屬國家賠償法所定就損害原因應負責任之人,亦難認光寶公司是因其行為致新北市府負本件國家賠償責任,或違反契約所定維護責任致新北市府受有損害,更難認該事故是因契約所定路燈及相關設施所致。
合議庭因此認定新北市府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及契約約定請求光寶公司給付670 萬573元本息,均無理由。駁回上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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