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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 | 匯流新聞網

揪摩鐵開毒趴女伴拉K暴斃 男子更一審過失致死判刑10月


揪摩鐵開毒趴女伴拉K暴斃 男子更一審過失致死判刑10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林姓男子揪盧姓女友到摩鐵開毒趴,盧女在拉K後又沖泡毒品咖啡包飲用,導致體溫升高無法言語後暴斃,一審新北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嫌判林年徒刑1年,上訴二審後逆轉改判無罪,被最高法院發回;高院今(16)日更一審判決,由於林男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並給付部分賠償金,改判徒刑10月。可上訴。


林男與盧女是交往不久的男女朋友,109年2月5日晚間11時許,林男開車前往新北市中和區某汽車旅館投宿,並邀來曾姓友人,購買了3500元的K他命及毒咖啡包,在房間內開毒趴。


盧女在6日下午,因拉K後又服用毒咖啡包,產生體溫升高、自言自語、翻來覆去、無法答話之異常反應,有吸毒經驗的林男卻遲至晚間8點半才將混用多種毒品的盧女送往慶生診所,卻因診所已關門,拖到9點才送往馬偕醫院急診,但是盧女到院前已無生命跡象,到了晚間11點死亡。


林男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新北地院審認林男未立即將被害人送醫,而置之不理,且擔心被查獲毒品,延誤就醫,造成盧女死亡,將林男判刑1年。


林男上訴二審卻被認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未具相當因果關係,改判無罪。檢察官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認,證據雖已調查,但若仍有其他重要證據或疑點尚未調查釐清,致事實未臻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二審遽認林男所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不具相當因果關係,尚嫌速斷,有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林男雖否認過失致死犯行,但合議庭審理後,依相關證人證述,佐以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被害人之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暨鑑定報告等證據,認定林男對被害人以抽菸方式施用K他命行為有施以助力之危險前行為,因而就被害人施用含K他命在內多種毒品所導致之生命、健康風險負有防止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之義務,


但是林男沒有履行此項義務,於被害人身體健康出現異狀後,遲延送醫至少逾3小時,使被害人錯失急救降低毒品濃度以挽救生命之機會,確有過失致死犯行。


不過,林男在二審時與盧女家屬達成調解,在高院更一審中給付部分賠償金,原審於量刑時未及審酌,因此撤銷改判徒刑10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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