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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 匯流新聞網

錯抓路人當通緝犯上銬 三重員警二審達成調解 緩刑3年


錯抓路人當通緝犯上銬 三重員警二審達成調解 緩刑3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新北市三重警分局永福派出所翁姓警員112年9月20日緝捕通緝犯,卻錯將黃姓民眾認成通緝犯,無視黃男抗議予以逮捕並濫行暴力壓制雙方發生扭打,造成黃男手部受傷,雙方互控傷害;新北地院判處翁姓員警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5月;又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強制罪,處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黃男上訴。高院今(22)日因黃男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且依約給付中,刑度維持不變,宣告緩刑3年。可上訴。


翁姓員警與其江姓同事是112年9月20日查捕李姓通緝犯,當天晚間發現李男的車輛停在三重區後竹圍街175巷附近,翁員便穿著便衣、騎機車在附近機動待命,黃男徒步經過,卻遭翁員誤以為目標,上前以右手搭肩詢問是不是李男。


黃男以為遇到歹徒,出於自我防衛隨即雙手反抓翁員,2人間因相互拉扯而摔倒,造成黃男受有頭部鈍傷合併擦挫傷、胸口挫傷、右眼瞼下2公分撕裂傷等,期間翁員並以台語「幹你娘、幹你娘、殺小」等語辱罵黃男,而足以貶損黃男之名譽、人格地位及社會評價。


其後到場的江姓員警隨即拉開黃男,並對其使用防護型噴霧器後,翁、江2員共同將黃男上銬,但是沒有立即查證黃男身分。2名員警將黃男帶回派出所後,翁員欲將黃男帶至廁所沖洗眼睛,翁員明知黃男已表達不願由翁帶其至廁所,又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大力拉扯黃男手銬,致黃男感覺痛苦。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翁員在審理中自白不諱,並有卷內客觀事證相佐。其係犯刑法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公然侮辱及強制罪。其中傷害及公然侮辱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處斷,此罪與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故意犯強制罪,則分論併罰。


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認事、用法、量刑均無違誤或不當。檢察官上訴主張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及公然侮辱2罪部分,應分論併罰,以及強制罪量刑過輕,被告翁員上訴主張原判決量刑過重,均無理由。


合議庭審酌被告翁員無前科,原審判決後業已與黃姓被害人調解成立並依約給付中,黃姓被害人亦表達同意緩刑之意,因認給被告翁員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原判決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於是宣告緩刑3年,命被告翁員依雙方調解內容履行。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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