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亞灣2.0容積獎勵符合法規 高雄市府:與京華城案截然不同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高雄市政府15日譴責政黨人士混淆視聽,將國家重大經建計畫「亞灣2.0」與正在司法調查中的「京華城案」相提並論,強調兩案在法源依據、土地性質及程序正當性上有明顯差異。
「京華城案為純屬私人財團的一宗土地利益,並未列為都市更新地區卻違法準用都更獎勵,涉弊遭司法調查中。」高雄市府都發局說明,亞灣2.0範圍43.54公頃皆為國有及公有土地,早在民國91年9月30日即被公告為都市更新範圍;而行政院於112年核定亞灣2.0計畫後,市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限定適用範圍,目的在為公有土地發揮最大效益。
高雄都發局進一步說明,亞灣2.0為行政院112年5月11日核定的國家重大經建計畫,市府依照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根據國家政策方針,研提細部計畫變更並經都委會審議同意,分別於112年4月17日完成「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配合行政院亞灣5G AIoT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暨都市設計基準案」,以及113年1月10日完成「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配合行政院亞灣2.0-智慧科技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設計基準暨事業及財務計畫案」的公告實施。
針對亞灣2.0容積獎勵部分,高雄都發局強調,其內容主要為鼓勵產業投資興辦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等,具擴大產業群聚及帶動就業機會者,得給予基準容積20%獎勵,但申請者必須經過投資計畫審認合格,相關程序均依法依規辦理。
高雄都發局說,亞灣2.0所在範圍除在91年就列為公劃都市更新區,另其都市計畫鼓勵產業投資興辦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等,具擴大產業群聚及帶動就業機會者,得給予基準容積20%獎勵的適用,此獎勵設有明確的落日條款,限定適用時間至118年3月2日屆期。
高雄都發局表示,亞灣2.0的產業容積獎勵數額,符合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訂定的高雄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容積獎勵上限,也就是不可超過法定容積20%的規定,適用範圍為亞灣2.0區域43.54公頃,區域內包括國有事業、公有土地等皆適用。
此外,亞灣2.0也符合內政部所頒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的規定。都發局進一步說明,依第7點(細部計畫內各種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訂定的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的規定,且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的指導規定。
「其目的在透過獎勵投資,帶動城市發展與經濟、就業等公共效益。」高雄都發局強調,反觀京華城案未在都更區域內,且未經合法法源及程序,逕予私人財團違法「準用」都市更新獎勵容積,且只有唯一一宗土地的私人財團受益,大相逕庭。
照片來源: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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