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員警「盯」人違法查個資逾200次 判休職1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中市警交通大隊的陳姓員警莫名「盯」上1名被害人,數月間違法使用公務電腦、M-POLICE電腦連結,偷查這被害人的個資達201次,同時偽造不實事由登記在警方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中,陳員被依偽文、違反個資法判刑2年、緩刑5年;懲戒法院依陳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判其休職1年。可上訴。
陳姓員警任職台中市警交通大隊第五分隊,他於112年間無故對同一名被害人,使用職務上得以使用的公務電腦、M-POLICE電腦連結,以其帳號、密碼登入警政知識聯網系統查詢個人資料之機會,分別使用「車籍資訊系統」、「線上戶役政資料查詢系統」、「線上整合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數月間就偷查了這名被害人個資達201次。
由於警用電腦查詢必須登記事由在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中,陳員沒有正當理由偷查被害人個資,於是以不實查詢事由登記在警政知識聯網系統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中。之後,警政署察覺有異,函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清查,才查獲陳員的不法犯行。
台中地院依偽造文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將陳員判刑5年,並宣告向公庫繳納30萬元緩刑5年;陳員沒有上訴,全案確定。
台中市政府將陳員移送懲戒法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陳員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及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合議庭認為,審酌被陳員是警察人員,應依法行事,恪守職責,以維護政府機關之紀律及形象,其竟輕忽職責,率為登載不實公文書、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等違失行為,損害警政知識聯網系統管理之正確性及侵害人民之資訊隱私權,嚴重損害公務員形象及機關信譽等情,兼衡陳員於刑事案件審理中坦承違失行為,已知反省悔悟之態度、任職期間之工作表現,判處陳員休職1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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