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也有戒嚴法 最高指揮官可做這些事
我國總統依法可以宣布戒嚴,但須立法院通過。圖為總統府外觀。(圖/翻攝總統府網站)
[NOWnews今日新聞] 韓國總統尹錫悅3日晚間無預警宣布戒嚴,震驚國際,經過6小時後,在今(4)日凌晨宣布遵循國會投票結果,解除戒嚴令並撤回軍隊。台灣也有《戒嚴法》,如果遇到戰爭或叛亂發生,總統可以針對全國或某一地區施行戒嚴,該地區的最高司令官,有最高職權,甚至可以停止集會、罷工等,對人民實施檢查。
根據《憲法》規定,只有總統有權宣戰、依法宣布戒嚴,再根據《戒嚴法》,總統必須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立法院之通過,才能宣告戒嚴;若總統於情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宣告戒嚴,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權執行下列事項:
一、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上述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並得解散之。二、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動有礙治安者。三、對於人民罷市罷工罷課及其他罷業,得禁止及強制其回復原狀。
四、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五、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并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
六、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七、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八、戒嚴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意損害。
九、寄居於戒嚴地域內者,必要時得命其退出,並得對其遷入限制或禁止之。
十、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
十一、在戒嚴地域內,民間之食糧、物品及資源可供軍用者,得施行檢查或調查登記,必要時并得禁止其運出,其必須徵收者,應給予相當價額。
至於戒嚴的解除,當情況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時,應即宣告解嚴,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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