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育誌再逃死 人權協會:司法變殺人犯門神

震驚社會的長榮大學馬來西亞女學生命案,最高法院再度撤銷嫌犯梁育誌的死刑判決。(圖/翻攝畫面)
[NOWnews今日新聞]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2020年10月獨自從學校返回租屋處時,遭男子梁育誌擄走性侵後殺害並棄屍,官司5年歷審法院從地院、高院、更一審,法官均一致判決死刑,不過最高法院18日仍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要查明「是否有教化可能」。中華人權協會痛批,司法應優先保障守法者、被害人的人權,不能淪為殺人犯的門神、庇護院。
中華人權協會說,馬來西亞女學生命案與師鐸獎女師案如出一轍,都是強制性交、強盜、殺人,尤其是馬來西亞女學生命案中,嫌犯第一次性侵未遂後,精進犯罪計畫再次下手,在113年憲判8號實質廢死判決後,法院仍然作成死刑一致決,足見該案犯罪情節的嚴重性。即使如此,最高法院仍然執意以「查明有無教化矯正可能性」為由發回。
中華人權協會說,師鐸獎女師案被害人家屬張介能在立法院公聽會上,曾經沉痛的指出,法院輕判殺人犯無期徒刑,是對於家屬「無期痛苦的宣判」。言猶在耳,馬來西亞女學生案被害家屬也發出悲鳴:你們只想被告的情緒、需要心理輔導,什麼都為被告想,那我們受害者呢?誰想過我們?
中華人權協會說,《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尤其適用國民法官法判決的案件,其事實的認定,更應受到重視,否則國民法官法將淪為橡皮圖章。第三審本質上為法律審而非事實審,但長期以來,對於死刑案件,最高法院往往不尊重下級法院認定的事實,動輒以調查不明為由發回,足以損害司法的獨立性,並侵犯被害者家屬的人權。
中華人權協會主張,最高法院撤銷下級實審法院判決之事由,應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正如張介能教授之主張,司法應優先保障守法者、被害人的人權,不能淪為殺人犯的門神、庇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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