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棄保潛逃罪3年 不法關說囚5年

立法院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棄保潛逃刑責為3年,另新增妨害司法公正罪,不法關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圖/記者吳翊緁,2025.05.13)
[NOWnews今日新聞] 立法院會今(13)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棄保潛逃罪,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對證人交付不正利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不法關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增訂第10章之一妨害司法公正罪,三讀條文明定,對於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就證言、鑑定或傳譯之事項,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亦同。
而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命令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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