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所長為追酒駕開槍擊斃同車女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圖/最高法院提供)
[NOWnews今日新聞] 桃園市八德分局前副所長曾沛恩,2020年3月間在路上追捕一部酒駕車輛時,對方多次倒車衝撞警方機車,員警最後朝車輛開了5槍,其中2槍打入後座乘客楊姓女子的腿部與後背,楊女送醫不治。家屬提告員警過失致人於死,一、二審均判決員警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6日駁回上訴,員警無罪確定。稍早,曾沛恩對法院的判決表示尊重,並感謝警察同仁的支持,更強調未來將持續依法使用警械,維護民眾安全。
判決書指出,2020年3月27日深夜11時46分,吳姓男子酒駕開車載3名友人在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某巷口違規停車,當時執勤的副所長曾沛恩發現後,以廣播示意停車受檢,但吳男因自知酒駕拒撿倒車加速逃逸,警方立刻上前尾隨追捕。
吳男開車逃逸開進八德區建國路某巷弄內,因巷弄狹小連續3次倒車衝撞警車,曾沛恩為制止吳男脫逃,從後方朝車輛開5槍,其中2槍擊中後座的乘客楊姓女子的左大腿、左小腿與後背,送醫搶救後仍傷重不治不幸死亡,吳男遭逮捕驗出酒測值高達0.49毫克。
死者家屬曾質疑員警用槍過當而提出告訴,但法院認定在急迫情形下,員警是以射擊輪胎方式逼停車輛,並非過度使用武力,案件一審時桃園地院認為,當時情況緊急,且曾員警已經多次鳴笛、廣播要求對方停車,但對方不僅置之不理還倒車衝撞,甚至在狹小巷弄內高速行駛,隨時都有車輛、行人衝出而肇事的可能性,因此在急迫情形下,曾員才朝輪胎射擊,並無用槍過當,判決無罪。
案件上訴二審,高院也認為確實情況急迫,曾員不得已才以朝輪胎射擊的方式,逼迫吳男停車,並無用槍過當的情形,也是判決無罪。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6日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曾沛恩得知無罪定讞後,也錄製了一段音訊給媒體。他表示:「有關最高法院判決內容予以尊重,感謝警察局長官給予支持,本人將持續維護社會公益,依法使用警械執行職務,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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